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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0 发布

采购与付款循环的主要业务活动和相关内部控制+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本循环的主要单据与记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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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主要业务活动和相关内部控制交易类别:釆购财务报表科目主要业务活动主要单据及会计记录存货其他流动资产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预付账款等1.编制采购计划2.维护供应商清单3.请购商品和劳务4.编制订购单5.验收商品6.储存已验收的商詁7.编制付款凭单8.确认与记录负债1.采购计划2.供应商清单3.请购单4.订购单5.验收单6.卖方发票7.付款凭单交易类别:付款财务报表科目主要业务活动主要单据及会计记录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票据货币资金等1.与供应商定期对账2.办理付款3.记录现金、银存支出1.供应商对账单2.转账凭证/付款凭单3.应付账款明细账4.库存现金/银存日记账一、主要业务活动(一)制定釆购计划[17新增]基于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由生产、仓库等部门定期编制采购计划,经部门负责人等适当的管理人员审批后提交采购部门,安排商品及服务采购。经审批的采购计划有助于降低存货存在、应付账款存在或其他费用发牛认定的重大错报风险。(二)供应商认证及信息维护[17新增]企业通常对于合作的供应商先进行资质等审核、将通过审核的供应商信息录入系统,并及时对供应商文档信息进行更新。采购部门只能向通过审核的供应商进行采购。供应商的审核与供应商清单的变更属于不相容职务,应当分离。供应商清单可以为存货存在、应付账款存在(其他费用发生)认定捉供适当的证据。[贞题"综合/2014]A注册会计师审计甲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甲公司将经批准的合格供应商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形成供应商主文档,牛.产部员工在信息系统中填制连续编号的请购单时只能选择该主文档中的供应商。供应商的变动需由采购部经理批准,并由其在系统中更新供应商主文档。A注册会计师认为,该内部控制设计合理,拟予以信赖。要求:指出A注册会计师处理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答案]不恰当。对供应商信息修改的批准和录入是两项不相容职责/均由采购部经理执行,未设置适当的职责分离,该控制设计不合理,不应当信赖。[真题”综合/2012]审计卬公司2011年度报表。卬公司情况及其环境如下:2011年度甲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有所上涨。为稳定采购价格,甲公司适当增加部分新供应商,供应商数量由2010年末的40家增加到2011年末的45家。经审核批准后,所有新增供应商的信息被输入采购系统的供应商信息主文档。以前年度审计中对与供应商数据维护相关的控制测试未发现控制缺陷。要求:针对资料一,假定不考虑其他条件,指岀所列事项是否可能表明存在重大错报风险。如杲认为存在,简要说明理由,并说明该风险主要与哪些财务报表项口的哪些认定相关。\n[分析]2011年度,甲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有所上涨[预期应付账款增加]。为稳定釆购价格,甲公司供应商数量由2010年末的40家增加到2011年末的45家[可能对价格形成抑制。但难以对应付账款增减形成预期]。经审核批准后,所有新增供应商的信息被输入采购系统的供应商信息主文档[主角刚刚亮相]。以前年度审计中对与供应商数据维护相关的控制测试未发现控制缺陷。[感受]说了两件事。一是应付账款,无法形成预期;二是信息系统,虽有疑虑,但自问自答,自圆其说,没有发现缺陷。[答案]否[没有迹象表明存在重大错报风险]。(三)请购商品和劳务生产部门和其他部门对所需要购买的商品或劳务编制请购单。由于企业内不少部门都可以填列请购单,可以分别部门设置请购单的连续编号。每张请购单必须经过对这类支出预算负责的主管人员签字批准。请购单有助于降低采购交易发生认定的重大错报风险。[真题/简答Z2016]A注册会计师负责审计甲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底稿中与负债审计相关的部分内容摘录如下:(1)甲公司各部门使用的请购单未连续编号,请购单由部门经理批准,超过一定金额还需总经理批准。A注册会计师认为该项控制设计有效,实施了控制测试,结果满意;要求:指出A注册会计师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答案]恰当。(四)编制订购单采购部门在收到请购单后,只能对经过恰当批准的请购单发岀订购单。订购单填写品名、数量、价格、厂商名称和地址等,预先编号并经过被授权的釆购人员签名。订购单正联应送供应商,副联分别送验收部门、应付凭单部门和编制请购单的部门。订购单有助于降低采购交易发生、完整性及准确性认定的重大错报风险。(五)验收商品验收部门先比较所收商品与订购单上要求是否相符,再盘点商品并检查有无损坏。验收后编制一式多联、预先顺序编号的验收单。验收人员将商品送交仓库或其他请购部门时,应取得经过签字的收据,或要求其在验收单的副联上签收,以确立他们对所采购的资产应负的保管责任。还应将其中的一联验收单送交应付凭单部门。验收单可以为采购交易的存在、发生、完整性认定提供证据。(六)储存已验收商品将已验收商品的保管与采购的其他职责分离,可减少未经授权的采购和盗用商品的风险。仓储区应相对独立,限制无关人员接近。(七)编制付款凭单1.确定供应商发票的内容与相关的验收单、订购单的一致性。2.确定供应商发票计算的正确性[采购交易准确性认定]。3.编制预先顺序编号的付款凭单,附上支持性凭证(如订购单、验收单和供应商发票等)。供应商发票可以为釆购交易的发生、准确性及应付账款的存在、计价和分摊认定提供适当的审计证据。4.独立检查付款凭单计算的正确性[应付账款计价和分摊认定]。5•在付款凭单上填入应借记的资产或费用账户名称[采购交易的分类认定]。6.市被授权人员在凭单上签字,以示批准照此凭单要求付款[应付账款存在认定]。(八)确认与记录负债收到供应商发票时,应付账款部门应将发票上所记载的詁名、规格、价格、数量、条件及运费与订购单上的有关资料核对,如有可能,还应与验收单上的资料进行比较。\n对于每月末尚未收到供应商发票的情况,则需根据验收单和订购单暂估相关的负债[有助于降低应付账款完整性认定的风险]。从供应商对账单追查至应付账款明细账,可以发现应付账款完整性、计价和分摊认定的错报。反之,从应付账款明细账追查至供应商对账单可以发现应付账款存在、计价和分摊认定的错报。(九)办理付款1•独立检查已签发支票的总额与所处理的付款凭单总额的一致性[防止重复付款/货币资金存在认定]。2.山被授权的财务部门的人员负责签署支票[防止擅口付款/货币资金存在认定]。3.被授权签署支票的人员应确定每张支票都附有一张已经适当批准的未付款凭单,并确定支票收款人姓名和金额与凭单内容一致[防止重复付款/货币资金存在认定]。4.支票一经签署就在其凭单和支持性凭证上用加盖印戳或打洞等方式将其注销,以免重复付款[货币资金存在认定]。5.支票签署人不应签发无记名甚至空白的支票[防止擅自付款/货币资金存在认定]。6.支票应预先顺序编号,保证支出支票存根的完整性和作废支票处理的恰当性[防止重复付款/货币资金存在认定]。7.应确保只冇被授权的人员才能接近未经使用的空白支票[防止擅口付款/货币资金存在认定]。(十)记录现金、银行存款支岀1•会计主管独立检查记入银行存款日记账和应付账款明细账的金额的一致性,以及与支票汇总记录的一致性[货币资金存在认定、计价和分摊认定]。2.通过定期比较银行存款口记账记录的日期与支票副本的日期,独立检查入账的及时性[货币资金存在、完整性认定]。3.独立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货币资金存在认定、计价和分摊认定]。二、相关内部控制(一)职责分离请购与缶批;询价与确定供应商;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审批;采购与验收;采购、验收与相关会计记录;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二)授权审批付款需经过授权人员审批,审批人员在审批前需检查相关支持文件,并对其发现的例外事项进行跟进处理。(三)凭证编号及例外处理[跳号、重号]第五单元撤销权【考点2】个别清偿(P304)3.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2015年案例分析题)\n/90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川请受理前6个月内且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笫1款规定情形(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的除外。【解释1】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1)清偿时尚未到期、破产川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的,不能撤销;(2)清偿时尚未到期、破产川请受理时也未到期的,可以撤销。【解释2】债务人在危机期间(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不论该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时是否已经到期,均可以撤销。【考点3】债权人的撤销权(P304)1•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未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请求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放弃债权”行为的,'‘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上述行为并将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2•相对人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超出债权人的债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了支持。【解释】(1)只有当管理人未依法起诉的情况下,债权人才能提起撤销权诉讼;(2)债权人只能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即只能针对三种可撤销行为(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放弃债权)提起撤销权诉讼:(3)债权人必须在起诉中说明“因此追冋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如果债权人主张追冋的财产用于清偿其“个别债权”的,人尺法院应不予受理。\n表8—2破产撤销权与合同保全措施中的撤销权破产撤销权合同保全措施的撤销权可撤销的行为放弃债权VV无偿转让财产VV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受让人善意、恶意均可撤销受让人善意:不能撤销受让人恶意:可以撤销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撤销权行使的主体管理人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范围不受债权数额的限制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考点4】对外债权的诉讼时效(P304)1.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中请之口起中断。2•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上述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考点5】无效行为(P303)(2009年单选题)1.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n(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1.管理人依法提起诉讼,主张被隐匿、转移财产的实际占有人返还债务人财产,或者主张债务人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行为无效并返还债务人财产的,人尺法院应予支持。2.在破产程序终结Z日起2年内,债权人可以行使破产撤销权或者针对债务人的无效行为而追回财产。在此期间追回的财产,应当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対“全体债权人”进行追加分配。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后,追回的财产不再用于对全体债权人清偿,而是用于对追回财产的债权人“个別”清偿。【例题1•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的法定期间是()。(2008年)A.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B.破产程序终结后1年内C.破产程序终结后2年内D.破产程序终结后3年内【答案】C【例题2•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人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1年前,债务人所为的下列行为中,无效或者可以撤销的是()o(2009年)A.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债务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C.债务人承认不真实的债务I).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答案]C【解析】(1)选项AB:只有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的行为才可以撤销,1年前的行为不能撤销;(2)选项C:属于无效行为,与时间无关;(3)选项D:只有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的个别清偿原则上才可以撤销,1年前的个别清偿不能撤销。【例题3•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中,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是()。(2013年)A.支付职工劳动报酬B.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C.向他人无偿转让企业财产D.在设定债务的同时,为该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答案】C【解析】(1)选项AB: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支付的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选项D: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中请\n前1年内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属于对价行为,不能撤销。第六单元取回权【考点11取回权的一般规定(P305)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相关链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2.取回权的行使时间权利人行使取回权,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权利人在上述期限后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仍可行使取回权,但是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3.取回权行使的对价给付(2016年案例分析题)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取回权的异议与诉讼(1)权利人依法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管理人不予认可,权利人有权以“债务人”(而非管理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収回权。(2)权利人依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的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所涉争议财产,管理人以牛效法律文书错误为由拒绝其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5.管理人不得不卖对债务人占有的权属不清的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财产或者不及时变现价值将严重贬损的财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变价并提存变价款,有关权利人可以就该变价款行使取回权。\n【考点2】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的(P306)(2011年案例分析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1.违法转让+第三人善意取得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产债权”清偿。(2)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原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2.违法转让+第三人未善意取得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已向债务人支付了转让价款,但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未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依法追回转让财产的,对因第三人己支付对价而产生的债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2)转让行为发牛在破产中请受理后的,作为“共益债务”清偿。表8—3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的处理具体情形处理方法受理前被债务人转让第三人善意取得所有权普通破产债权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普通破产债权受理后被管理人转让第三人善意取得所有权共益债务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共益债务【考点3】代偿取回权(P306)\nWkA—/询W報人/代図彷人J衣®杯ob中1.可以行使代偿取回权的情形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尚未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虽己交付给债务人但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权利人主张取回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不能行使代偿取回权的情形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已经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已经交付给债务人且不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2)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解释】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没有获得相应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或者保险金、赔偿物、代偿物不足以弥补其损失的部分:(1)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2)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表8-4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后的处理保险金、尚未交付代偿取冋权\n赔偿金已经交付受理前普通破产债权受理后共益债务代偿物尚未交付代偿取回权已经交付能够区分代偿取回权不能区分受理前普通破产债权受理后共益债务3.管理人难辞其咎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当转让”他人财产或者造成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导致他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淸偿不足弥补损失,“权利人”向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主张承担“补充赔偿贵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债务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后,“债权人”有权以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不当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相关链接】权利人的财产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被非法转让,在破产程序中未能获得足额清偿的,权利人有权以债务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其权利为由提起诉讼,主张相关人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四单元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考点1]债务人财产的范围(P300)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中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中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2008年多选题)1.债务人财产的概念【解释1】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称为破产财产,破产宣告之前称之为债务人财产。确定\n债务人财产范围的界定时点是破产申请受理之时,而非破产宣告之时。【解释2】债务人财产不仅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而且包括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新取得的财产(如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解释3】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尺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解释4】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财产中,属于债务人财产的有()。(2008年)A.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房屋B.破产宣告后破产人得到的银行存款利息C.破产中请受理时债务人用于抵押担保的财产D.破产中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答案】ABCD【解析】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选项AC),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选项BD)。1.非债务人财产(2014年案例分析题、2015年案例分析题、2016年案例分析题)(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2)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3)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4)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2.共有财产(1)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n(2)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3)因分割共有财产导致其他共有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其他共有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考点2】债务人财产的收回(P301)1.出资人(2014年案例分析题、2016年案例分析题)(1)人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P(2)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捕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岀资义务己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管理人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公司的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髙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承担相应责任,并将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相关链接1]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相关链接2】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原告请求未尽忠实义务和勒勉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相关链接3】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髙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対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14年案例分析题)(1)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2)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以下收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非正常收入”:①绩效奖金;\n①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②其他非正常收入。X-平Z住#人【解释】(1)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返还“绩效奖金”和“其他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2)因返还“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形成的债权,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1.取回质物、留置物(1)在人比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取回质物、留置物。(2)管理人拟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或者与质权人、留置权人协议以质物、留置物折价清偿债务等方式,进行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第五单元撤销权【考点1】管理人的撤销权(P303)(2007年案例分析题)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小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放弃债权的;(2)无偿转让财产的;\n(3)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4)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5)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解释】债务人的上述五种行为,只要发生在法定期间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即可撤销,至于该行为实施时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恶意还是善意,原则上不影响撤销权的行使。(2012年单选题)1.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的财产担保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是指对原来己经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务“事后”补充设置担保,只要补充设置担保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就可以撤销;但不包括债务人在可撤销期间内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该情形属于对价行为,并未造成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损)。忌无R【例题•单选题】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6日受理了债权人甲公司申请债务人乙公司破产案。管理人在对乙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时发现,乙公司曾于2011年9月11日为所欠丙公司的一笔原本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o(2012年)\nA.若管理人能够证明丙公司知悉乙公司在为其债权提供担保时已濒临破产,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担保行为B.管理人无需证明丙公司知悉乙公司在为其债权提供担保时己濒临破产,即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担保行为C.若甲公司能够证明丙公司知悉乙公司在为其债权提供担保时已濒临破产,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担保行为I).甲公司无需证明丙公司知悉乙公司在为其债权提供担保时己濒临破产,即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担保行为【答案]B【解祜】该担保属于对原来已经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务“事后”补充设.置担保,只要补充设置担保的行为发牛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中请前T年内,就可以撤销。至于该行为实施时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恶意还是善惫,原则上不影响撤销权的行使。1.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的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的交易的,买卖双方应当依法返还从对方获取的财产或者价款。因撤销该交易,对于债务人应返还受让人已支付价款所产牛的债务,受让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相关链接】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7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考点2】个别清偿(P304)1.破产程序开始后的个别清偿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限制。【解释】破产程序开始之后:(1)债务人对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无效;(2)债务人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进行的个别清偿有效。2.危机期间的个别清偿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淸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1)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2)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n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3)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3年单选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5年案例分析题):①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牛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②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③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第三单元管理人制度【考点1]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P295)1.管理人与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的关系(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2)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并且无法与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3)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4)管理人应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2.管理人的资格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解释】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2009年多选题)【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作为管理人的企业破产案件应同时具备的条件有()。(2009年)A.事实清楚B.标的额较小C.债权债务关系简单D.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答案】ACD3.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4.对“利害关系”的司法解释(2008年单选题、2009年多选题、2013年单选题)\n(1)判断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存在利害关系(4条)①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③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④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川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2)判断会计师事务所派出的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利害关系(4+2条)①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中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爭、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表8-1利害关系的判断WHENWHOWHAT会计师事务所(4条)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现在是或者在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债务人、债权人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现在是或者在受理破产中请前3年内债务人、债权人财务顾问、法律顾问注册会计师(4+2条)现在是或者在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债务人、债权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债权人、债务人与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例题1•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主体中,可以担任管理人的是()。\n(2008年)A.与债权人有尚未了结债务的人B.曾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C.破产案件受理的4年前曾担任债务人董事的人D.破产案件受理前2年内曾担任债务人法律顾问的人【答案】C【例题2•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注册会计师中,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有()□(2009年)A.注册会计师甲曾担任债务人公司的独立董事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2年前卸任B.注册会计师乙的父亲是债务人公司的控股股东C.注册会计师丙因个人原因负债数额巨大,但与债务人公司无关D.注册会计师丁最近3年来一直为债务人公司作外部审计工作,熟悉该企业情况【答案】ABD【解析】(1)选项A: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管理人;(2)选项B: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窩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不得担任管理人;(3)选项C: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得担任管理人;丙的债务与债务人公司无关,可以担任管理人;(4)选项I):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川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不得担任管理人。【例题3•单选题】2013年6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对甲公司提起的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有资格担任管理人的是()。(2013年)A.曾于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担任甲公司法律顾问的丙律师事务所B.甲公司董事丁\nA.3年前被吊销执业证书,但现已重获执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乙B.甲公司监事会主席的妻子戊【答案】A【解析】(1)选项A: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比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不得担任管理人,丙律师事务所已经超过了3年;(2)选项B: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管理人;(3)选项C: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的,终身不得担任管理人(与现在是否重新取得无关);(4)选项D: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不得担任管理人。【考点2】管理人的报酬(P298)(2009年多选题、2012年多选题、2014年多选题)1.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并11无法与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异议书应当附有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调整,债权人会议无权直接调整管理人的报酬。2.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均计入破产费用。管理人获得的报酬是纯报酬,不包插其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3.对清算组中参与工作的有关政府部门派岀的工作人员,不支付报酬。4.为防止重复计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用“木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破产清算事务所”通过聘用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5.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司法解释规定的比例范围内(具体的比例范围不要求考生掌握),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Zuu0【解释】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但是,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2015年案例分析题)【例题1・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o(2009年)A.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按照一定比例范围确定管理人报酬,但是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该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B.对清算组中参与工作的有关政府部门派岀的工作人员,不支付报酬C.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在管理人报酬之外从破产费用中另行支付\nA.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并且无法与管理人协商一致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异议书应当附有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答案】ABD【解析】选项C:为防止重复计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不能在管理人报酬之外从破产费用屮另行支付。【例题2•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破产管理人报酬的表述中,正确的有()。(2012年)A.人民法院采収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其报酬方案由市场决定,不受有关司法解释关于管理人报酬比例范围的限制B.在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时,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参与工作的,不收取报酬C.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原则上不计入管理人报酬的计酬基数D.担任管理人的会计师爭务所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变现担保物的,所需费用可由担保权人承担【答案】BC【解析】(1)选项A:人民法院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岀的报价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岀司法解释的限制范围;(2)选项I):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而非由担保权人承担);但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例题3•多选题】甲破产清算事务所被人民法院指定为乙企业破产案件中的管理人,甲向债权人会议报告的有关报酬方案的下列内容中,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规定的有()o(2014年)A.对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指派参与破产企业清算工作的政府官员不发放报酬B.甲聘用外部专家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C.将乙企业为他人设定抵押权的财产价值计入计酬基数I).甲就自己为将乙的抵押财产变现而付岀的合理劳动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报酬【答案】ABD【解析】(1)选项A:清算组中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参与工作的,不收取报酬;(2)选项B:破产清算事务所通过聘用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3)选项C: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原则上不计入管理人报酬的计酬基数;(4)选项D: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岀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考点3】管理人的职责与责任(P300)1.管理人的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n(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解释】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Z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由债权人会议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相关链接】(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1.管理人职责的限制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2)探矿权、釆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4)借款;(5)设定财产担保;(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8)放弃权利;(9)担保物的取回;(10)对债权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第十章采购与付款循环的审计考情统计本章2014〜2016年累计考了21.9分,年均近7.3分,属于中高分值的水平。本章所有试题均为主观题。年度颍型题量分值考卢2016简答14.6采购交易的审计程序综合26.3采购交易的风险评估、采购交易的审计程序2015综合13釆购交易的风险评估2014综合28内部控制、固定资产的细节测试知识结构\n主翌活动与相关腔制主要单据与会计记录风险评估与风险应对采购与付款循环的审计风险为起点的控制测试应付账款的实质性程序第一节本循环的主要单据与记录采购计划供向商清单请购单订购单验收及入库单一、采购计划企业以销售和生产计划为基础,考虑供需关系及市场计划变化等因素,制定采购计划。二、供应商清单企业拮过文件审核及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合作的供应商进行认证,将通过认证[防止虚构供应商、虚构应付账款]的供应商信息进行手工或系统维护,并及时进行更新。三、请购单由生产、仓库等相关部门的有关人员填写,送交采购部门。四、订购单由采购部门填写,经适当的管理层审核后发送供应商。五、验收及入库单验收单是收到商品编制的凭据,列示通过质检的、收到的商品的种类和数量等内容。入库单是由仓库管理员[根据验收单]填写的验收合格品入库的凭证。六、卖方发票供应商开具,交给买方以载明货物或劳务、应付款金额和付款条件等事项的凭证。七、供应商对账单由供应商编制。用于核对与采购企业往来款项的凭据,通常标明期初余额、木期购买、木期支付给供应商的款项和期末余额等八、付款凭单应付凭单部门编制的,载明已收到的商品、资产或接受的劳务、应付款金额和付款日期的凭证。付款凭单是采购方企业内部记录和支付负债的授权证明文件。付款凭单可以为应付账款的存在、权利和义务、计价和分摊认定提供适当的审计证据。九、付款凭证用来记录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支出的记账凭证。出付款凭证追查至应付账款明细账借方町发现应付账款存在认定的错报,山应付账款明细账借方追查至付款凭证可发现应付账款完整性认定的错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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