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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2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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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企业破产法\n学习目标了解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理解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制度理解破产宣告能区别和解和重整的条件以及法律后果能进行破产财产的分配\n第一节概述\n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通过法定程序将债务人全部财产强制向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并使债务人丧失其主体资格的法律制度。债务人因丧失清偿能力而不能对全部的到期债权进行清偿的状态。△依法由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清理债权债务、分配破产财产的程序。\n破产具有下列特征:1、破产的前提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破产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清偿客体;3、破产是一种执行程序,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对债务人全部财产进行的执行程序;4、破产制度的目的是公平清偿,强调对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和债务人的公平保护。\n二、破产法的概念破产法是指调整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法院、管理人以及其他破产参加人相互之间在破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特征:1.破产法的调整范围是特定的,即仅限于债务人丧失偿债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特殊情况。2.破产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3.破产法保护的利益主体既有债权人又有债务人。\n三、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于2007年6月施行)△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n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n一、破产申请的提出(一)破产申请人▲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人△债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和解、对自己重整、破产清算。△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重整、破产清算。△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企业法人已经解散,但未清算或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的,必须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n(二)申请破产应提交的材料▲破产申请人应当向法院提交的材料:△破产申请书。△有关证据。▲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的材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职工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n二、破产申请的受理(一)受理时限▲经过审查,法院决定是否立案受理。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形。(10日内可以上诉)\n(二)审查1.形式审查2.实质审查\n(三)受理通知和公告▲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公告:无法通知的已知的债权人、未知的债权人。▲通知和公告的内容△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姓名。△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注意事项。△破产管理人的名称、姓名、处理事务的地址。△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要求。△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n(四)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的法律后果△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必须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必须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必须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n△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其他管理人等有关人员必须:A.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B.根据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C.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D.未经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E.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n第三节管理人\n一、管理人的概念破产程序开始后,根据法院的指定而负责对债务人财产实施管理、处分、变价、分配等事项的机构和个人。\n二、管理人的任职资格▲能够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主体△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注意:个人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必须参加执业责任保险。▲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情形△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n三、管理人的职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n第四节债权人会议\n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债权人会议的组成1.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2.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3.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n二、债权人会议的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n(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核查债权。▲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n三、债权人委员会(一)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有: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监督破产财产分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n第五节重整与和解\n一、重整1.重整申请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公告。\n2.重整计划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同时提交重整计划草案。3.终止重整的情形(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n二、和解1.和解的提出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裁定和解,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2.和解协议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n3.和解的效力(1)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2)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3)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n4、和解的终止(1)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2)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n第六节破产清算\n一、破产宣告法院对于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的破产事实予以判定,并使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一种司法裁定行为。▲破产宣告后称谓的改变△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n二、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一)破产财产的变价破产财产的分配以货币分配为基本方式。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n(二)破产财产的分配1、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n2、破产财产分配顺序①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②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③普通破产债权。\n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费用(在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n▲共益债务(在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形成的债务)△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履行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n四、破产程序终结▲破产程序终结的情形△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或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与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破产程序终结后的处理△破产管理人在10日内,持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办理注销登记。△破产管理人在办理完注销登记后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仲裁未决的除外。\n第七节法律责任\n一、债务人的法律责任(一)管理层造成企业破产的法律责任(二)违反破产程序义务的法律责任(三)欺诈破产行为的法律责任\n二、管理人的法律责任管理人未依法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