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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2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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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第一节金融法概述第二节中央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节商业银行法第四节证券法第五节保险法第六节票据法\n第一节金融法概述一、金融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1.金融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用以确定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责权限,并调整在金融活动中形成的金融监督管理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领导、组织管理金融业和保障金融秩序的基本手段和基本方法,是国家宏观调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2.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金融关系,它是金融机构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之间,在货币资金融通过程中所发生的金融监督关系和资金融通关系。金融关系极为错综复杂,大致包括以下三类:金融交易关系、金融监管关系、金融调控关系\n二、金融法的基本原则1.稳定货币,促进经济发展金融促进经济的发展,必须受客观规律的制约,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必须保持货币价值的稳定。2.兼顾金融效率与安全金融效率,微观上是指金融机构经营上的低投入和高产出,宏观上是指金融体系能够有效与合理地分配金融资源,充分地满足国民经济对资金融通和金融服务的需求。3.保护投资者利益最核心、最能体现保护投资者利益精神的制度主要有:(1)信息披露制度;(2)金融机构的保密义务;(3)投资者损失补偿机制。4.符合国际惯例\n四、我国的金融法1.我国的金融立法概况初创–成长—升级—充实—完善2.我国的金融法体系金融法体系是指在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指导下,调整金融关系不同侧面的金融法律、法规、规章等金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体。\n第二节中央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一、中央银行法(一)中央银行法的概念中央银行法是指调整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行使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职能而产生的银行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5年3月18日通过的《人民银行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2003年12月27日该法又得以修订,修订后的《人民银行法》加强了央行的独立地位,突出其行使货币政策的职能,保留了部分与执行货币政策相关的职责,增设了反洗钱和管理信贷征信业职能,规定了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n(二)中央银行的性质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依法制定和推行国家货币信用政策,实施金融监管,以实现对经济宏观调控的特殊的国家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监督管理情况的报告,即其要受到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n(三)法律地位1历史发展:最早出现于17世纪60年代的欧洲大陆,最先执行中央银行职能的是成立于1694年的英国英格兰银行,1849年通过《比尔条例》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中央银行的地位,之后各国纷纷效仿。19世纪初-20世纪中叶是中央银行制度普遍推行期。诸如美国联邦储备体系、加拿大银行、印度准备银行、阿根廷中央银行等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系的核心,是国家的最高金融机构,是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储备银行,是独享货币发行权的银行。世界大多国家都以中央银行作为金融管理中心。\n2我国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1995318八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1227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六次会修订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金融市场为目标,以转变专业银行为商业银行为核心内容的金融体制,形成一个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心,以商业银行为主体,以政策性银行为补充的银行体系(四)组织机构1领导机构:行长负责制。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央行行长: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任免。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2货币政策委员会3分支机构\n(五)职责和业务1.货币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保持币值稳定。2.货币的发行与管理:1)¥发行2)现金管理3.金融监督管理1)原则2)内容3)方式\n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1227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六次会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n资料:银行业监管的立法模式两种方式:一是中央银行与其他金融监管机关共同监管。如美国、德国。美国银行监管机构由两个层次组成:即各州的银行监管机构;联邦一级的三个监管机构,即财政部下设的监理署、美国联邦储备系统、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德国采取货币政策执行和银行监管相分离的模式,其中央银行-德意志联邦银行主要负责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联邦金融市场管理局则统一行使对银行、保险、证券及其他金融服务公司的监管职责。二是设立专门的银行业监督管理。如英国、日本,在这种模式下,由专门的银行业监管机构行使银行业监管职能,中央银行不行使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能。\n(一)概述1监管主体: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银监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2监管对象:银行业金融机构。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n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n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n3监管原则(1)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原则(2)独立监管(3)国内外协同监管(4)审慎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n(二)市场准入监管1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的批准2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的审查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高层任职资格的限制\n(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常性监管1.非现场监管(1)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2)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价体系,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n2.现场检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1)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2)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3)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4)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n3.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理机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银行业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向国务院报告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并告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n(四)监督管理措施1要求报送及责令披露有关信息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n2基于审慎监管的措施(1)现场检查(2)责令限期改正3监管谈话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4接管或重组5撤销6对相关人员采取的措施\n第三节商业银行法1995510八届人大常委三次会议《商业银行法》20031227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六次会修订\n1依照《商业银行法》与《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2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一概念、地位\n二设立1设立条件:5个方面2设立程序3分支结构的设立思考:哪些人员不能担任商业银行的高管?\n三义务范围、经营原则、业务规则1业务范围:共13个方面2经营原则: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与客户义务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3业务规则1存款业务规则2贷款业务规则3其他业务规则\n资料:贷款业务中金融风险防范(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2)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3)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4)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n四接管、变更和终止1接管:条件2变更:变更名称、注册资本、总行或分支机构所在地,调整义务范围,变更持有10℅以上的股东,修改章程及其他变更事项,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更换董事长(行长)、总经理时,应事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3终止;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宣告破产而终止\n案例2009年某市新成立一家城市信用合作商业银行A。其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如下业务,试结合《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对这些业务是否合法作出判断:1购买政府债券500万元;2向该市兴隆超市投资100万元;3某周四,该行组织政治学习,为保证学习效果,经领导同意,决定停止经营半天,遂关门并在门上贴出“因政治学习,暂定营业半天”的告示,以方便客户;4银行信贷员甲被信贷部主任强令向一公司贷款,甲迫于自身在公司内的发展而同意,结果造成其中的1000万元贷款没有收回。\n五监督管理1资本适度2资本适量3存贷款比例4资产流动性5银行单一客户贷款6接管\n第四节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06年1月1日施行\nWTO与中国证券业中国作出的承诺:中国将允许设立中外合资公司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条件将与中国公司相同,在未来三年内,外方持股比例将从小股东的地位增加到持有49%的股份,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的证券公司,承销中国国内证券。外方持有合资公司的股权比例为33%,承销交易国际股票,以及所有的公司和政府债券。目前,中国证监会已批准部分证券公司引进外资股东,上海的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和申银万国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成为首批试点,美国万国一点通成员之一的美国所罗门亚洲公司已经获准入股,首期持股上限为25%。\n我国证券业存在的问题:目前,国内证券公司数目过多,规模较小,不能适应加入WTO后所面临的挑战,各地的证券公司近百家,连同可兼容证券业务的信托公司则将近300家。除了10家证券机构外,余下的证券公司机构较小,目前中国证监会正在研究让国内证券公司合并的计划,其中包括较具规模的证券公司引进外资伙伴,扩大国内证券公司的海外网络,促进中国证券公司的国际化进程。\n\n一概述(一)证券的概念、特征、种类1、广义概念:指权利凭证,即用来证明证券持有者有权按其所载取得相应权益的凭证。(1)金券:标明一定金额,只能为一定的目的而使用,是权利与票券密不可分的一种证券。如:邮票、印花等。(2)资格证券:表明持有人具有行使一定权利义务人向持有人承担义务后即可免责的一种证券。如:车船票、存单等。(3)有价证券:表示一定民事权利,本人权利的行使以持有证券为必要条件的一种证券。如:商品证券、货币证券、资本证券。\n2、狭义概念:专指资本证券,证明持有人享有一定的所有权和债权的书面凭证。《证券法》规范的证券是狭义的证券。证券市场的形成与发展,是与股份公司的出现及其信用制度的建立分不开的。最早从英、美、以及后来的日本等国发展起来的当代世界四大证券市场。美:纽约;英:伦敦;日:东京;中国:香港。\n(二)证券法概念: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交易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和活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证券发行人、投资人、经营机构、服务机构之间关系(横向、平等关系);2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经营服务机构之间的关系(纵向管理关系)\n(三)证券法的基本原则1、三公:公开、公平、公正。(1)公开:在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一切活动和所有涉及的信息都必须公开,以保证发行和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是发行交易中的一切制度,规则必须公开;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公开,不得暗箱操作;发行、交易过程中影响投资者决策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信息必须公开。(2)公平:在证券市场发行和交易中,发行人、投资人、证券经营机构和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平等,他们之间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当对等。(3)公正:证券监管机关在承担职务责任的过程中必须依法进行,对所有的主体一视同仁。\n2、自愿、有偿、诚信(1)自愿——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参与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2)有偿——在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取得另一方的利益时,必须付出代价。(3)诚信——诚实守信,不得欺骗他人,当事人之间必须在发行、交易过程中必须保持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均衡。\n3、合法——遵守法律、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等非法行为。4、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第6条:“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分别设立。但金融市场的融合已经成为发展趋势\n5、国家监管和自律管理相结合。(1)国家监管:就是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全国的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2)自律管理:设立商业协会来自我约束、自我管理。6、审计监督(1)审计:就是由专职机构和人员依法对规定的单位的财政收支及其真实、合法性进行审核、评价的经济监督活动。(2)证券法第9条:“国家审计机关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审计监督。”\n近几年,人民银行采取了一系列货币政策、措施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如允许证券公司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融资和用股票在商业银行抵押贷款等。1999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保险资金可以通过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而间接进入我国证券市场,同时规定:保险资金进入证券市场的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总资产的5%。目前中国保监会已根据保险公司的资产结构质量、内控制度及人员素质状况等对保险资金进入证券市场的比例进一步放开,部分保险公司保险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比例已达10%以上。\n我国股票:A股,B股,H股A股,B股,H股是按英文字母作为代称的股票分类。A股是以人民币计价,面对中国公民发行且在境内上市的股票;B股是以美元港元计价,面向境外投资者发行,但在中国境内上市的股票;H股是以港元计价在香港发行并上市的境内企业的股票。此外,中国企业在美国、新加坡、日本等地上市的股票,分别称为N股、S股和T股。由于A股、B股及H股的计价和发行对象不同,国内投资者显然不具备炒作B股、H股的条件。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沪市挂牌B股以美元计价,而深市B股以港元计价,故两市股价差异较大,如果将美元、港元以人民币进行换算,便知两地股价大体一致。以字母代称进行股票分类,不甚规范,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股票简称必须统一、规范。可以相信,随着我国股市的进一步发展,A股、B股、H股等称谓将成为历史。\n二发行(一)核准审批证券发行:指证券发行人将自己所发行的证券出售给投资者的行为。证券发行必须在市场中进行,该市场属于证券的初级市场又称证券的一级市场,因此,必须规范该市场。\n1申请:股票发行和公司债券发行。⑴公开发行股票的,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发行人申请时,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该机构规定的有关文件:设立公司的文件章程、经营估算书、发起人姓名、名称、认购股份数、验资证明、招股说明书、代收款银行名称、地址、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协议等。⑵公司发行债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批。发起人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该部门规定的有关文件:公司登记证明、章程、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等。\n2、核准批准(1)审核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专业人员和相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2)决定应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作出决定,不予核准审批的,应当作出说明。(3)撤销决定出现已经作出的决定不合法,应予以撤销,撤销后尚未发行的停止发行,已发行的,证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行人退还。\n(二)证券承销证券承销:指证券公司与证券的发行人订立合同,由证券公司帮助证券的发行人发行证券,而发行人向证券公司支付费用的一种法律行为。证券发行必须由证券公司承销,而且只有综合类的证券公司才可以为发行人承销证券,同时这些证券公司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销证券。1、承销方式:代销和包销(1)代销: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2)包销:证券公司将发起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n2承销协议: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包销协议,协议应载明: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2)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发行价3)代销、包销证券的期限、起止日期4)代销、包销证券的付款方式,日期5)代销、包销证券的费用、结算方法6)违约责任7)其他\n3、承销团承销与承销期1)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5000万元的,应由承销团承销2)承销团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3)证券的代、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n4、承销人的义务1)正当获得承销业务: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2)核查募集文件:证券公司在承销证券时,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3)将证券先行销给认股人:证券公司在承销期内,对所承销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股人4)报告承销情况:证券公司包销的,应当在包销期满后15日内,将包销情况报国务院证监机构备案;代销的,应在代销期满15日内,与发行人共同将代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备案。\n三、交易(一)一般规定证券交易形成的市场为证券的交易市场或称为证券的二级市场。1证券交易的对象:必须是合法证券,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限制性交易规定:①发起人,公司董事、监事、经理②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③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n2、交易的地点、方式和原则1)地点: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2)应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指两个以上的买方和两个以上的卖方通过公开竞价形式来确定证券买卖价格的情形。3)集中竞价时,应采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n3、交易要求1)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期货)进行交易;2)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按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3)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3)为客户保密;4)合法收费。\n(二)证券上市1、股票上市交易2、证券上市交易。1)条件;2)程序3)交易的暂停、终止。\n(三)持续信息公开制度1、概念:这种制度又称信息披露制度,指申请证券上市的证券发行人,在证券上市前后依法将其经营和财务信息予以充分、完整、准确、及时地披露,以供证券投资者作投资决策的制度。2、内容:1)上市报告;2)中期上市报告;3)年度报告;4)临时报告。3、要求和管理规定:1)要求:所有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管理规定。\n(四)禁止交易行为1、内幕交易:内幕人员(1)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3)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6)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n内幕信息:(1)《证券法》第67条所列重大事件;(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6)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n2、操纵市场操纵证券市场交易价格的手段为:(1)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4)以其它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n3、欺诈客户在证券交易中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包括:(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2)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文件;(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客户账户上的资金;(4)私自买卖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名义买卖证券;(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6)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n案例1A是甲上市公司的打字室复印人员,某日在复印公司董事会决议时,知晓董事会已经就公司未来重组计划通过了决议。A判断如果将该信息被市场发掘,甲公司的股票将有翻倍的行情。于是,通知其叔叔大量购买了该公司的股票。后该信息被公司披露,市场对此作出积极反应,公司股票大涨1倍多,A的叔叔从中获得较大利润。问:A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n案例分析22008年7月23日,经国务院授权的中国人民银行C省分行批准,该省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被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票面总值6000万元,年利率7.072%,期限1年。路桥公司委托该省北方证券公司及其他两家证券公司组成承效团承销发行债券,并签订了承销协议。约定由北方证券公司为主承销商,承销方式为全额包销,包销期60天。此外,协议还就债券发行价格、包销起止期、包销付款方式、包销费用和结算办法等作出了约定。协议签订后,三家证券公司按期将资金划至路桥公司指定的帐户。此时,中国人民银行C省分行接群众举报,称路桥公司为获准发行债券,其申请文件中虚报前3年盈利情况。\n且该公司拟将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用于期货交易。后经查证情况属实,于是C省分行发布公告撤销路桥公司的债券发行资格。于是三家证券公司要求路桥公司依约偿还各自包销债券的本息,并承担违约责任。问:本案该如何处理?\n案例分析31997年5月23日,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光实业)以每股6.05元价格,向社会公开发行7000万股股票,并于1997年6月6日正式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告书中承诺,彩色显像管生产线1998年建成投产后,资产规模将随经济效益的产生而逐年增加,并预期1997年全年将实现净利润7055万元,每股税后利润0.3063元。而实际上1997年该公司公布中期业绩,每股收益仅为0.073元,并称“公司生产经营面临困难”。其同年年报则披露每股亏损0.863元,与上市之初的乐观预期形成了天壤之别。与此同时,公司不得不申请特别处理。后经查实,红光实业在上市申报材料中虚报利润1.57亿元,隐瞒其关键设备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的重大事项,骗取上市资格。\n为严肃证券法纪,中国证监会于1998年11月20日向社会公布了《中国证监会关于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严重违法违规案件的通报》。《证券法》实施后,为加大处罚力度,严惩证券违法行为,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12月30日向公司送达了起诉通知书,将对公司1997年上市过程中欺诈发行股票的行为进行起诉。分析本案中的情况。\n第五节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n一概述(一)WTO与中国保险业对全部金融服务领域来说,一切都进入倒计时。我们的金融机构只有5年成长期,保险领域也不例外。加入WTO首先面临挑战的必有保险业。目前,美国保险业巨人-“美国国际集团”已经在中国销售保险,成为第一批被批准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外国公司之一。中美WTO谈判时,美方曾要求中国开放保险经纪业但未被中方接受,而在中欧谈判中,欧盟锲而不舍,中国最终承诺:加入WTO五年后,将允许外国保险经纪人在中国设立独资公司。这就意味着国内经纪公司只能而且必须在中国加入WTO后的五年内成长并壮大起来,以应对海外保纪公司的涌来。\n2003年8月30日,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向苏黎世保险公司、国际金融公司(IFC)、日本明治生命保险公司、荷兰某投资公司等4家外资机构招募24·9%股份的协议在上海签署,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成为我国首家完成向外资招股的保险公司,揭开了保险公司国际化的序幕。加入WTO,中国保险业的开放举措:将在谨慎规范的基础上颁发许可,允许外国财产与灾害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承保风险;三年后,取消所有地域限制;未来五年,扩大外国保险人活动的范围,包括团体险、健康险与养老险。对于寿险,中国将允许外国公司持有50%的股份,并允许外国公司挑选自己的合作伙伴。\n非寿险投资者可以持有中外合资保险公司51%股份,在未来两年内,可以持有100%的所有权。保险中介允许外资保险中介在中国开业,并允许外资保险中介可以不受中国合资公司的有关要求与限制。(二)概念1保险是指对被保险人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给予补偿,或个人死亡或丧失工作能力后,对其本人或家庭给予物质保证的一种制度。不是保证事故不发生,而是事故发生后在经济上给予补偿。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难以预测,具有不可抗力性。保险的最大特征伴随着危险存在。\n保险法中所称的保险,指投保人依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以及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2原则(1)诚信(2)利益(3)近因直接促成结果的原因(4)比分比例分摊。方式有:比例责任、限额责任、顺序责任。\n3种类不同的划分标准有不同的种类:按保险人经营性质:商业保险、社会保险按保险的实施方法:强制保险、自愿保险按保险标的:财产保险、人身保险按风险转嫁形式: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按承保数量:单一危险保险、综合危险保险(1)财产险:以物质财富以及同他有关的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财产损失保险财产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n(2)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机能和健康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由承保人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或劳动能力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在被保险人人身伤亡、疾病、养老或保险期满时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人寿保险人身险人身意外伤害险\n二保险合同1概念: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依法建立危险损失补偿关系,确立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意思表示。2特征:最大诚信合同、双务有偿合同、补偿性受益性合同、射幸性合同。\n3订立1)要约2)内容4履行1)投保人的义务2)保险人的义务3)保险理赔: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赔付人寿保险请求权时效5年,其他保险2年。\n三保险公司1设立:(1)必须经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2)提交相关文件(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筹建方案;(四)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五)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n设立条件第68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n(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n(3)审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4)筹建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n(5)开业申请: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具备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可以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n(6)领取营业执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失效。\n(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n2经营(1)业务范围: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n(2)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不得用于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新保险法第106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n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妥善保管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n20028钱志远患直肠癌,自己一直不知,9月其邻居李某讲述他要去保险公司办理人身保险事宜,钱当即委托李某为其代向保险公司投保“简易人身保险(甲种)”李某在为钱志远填写投保单时,因不知情,“健康状况”一栏未于填写。该保险公司经办人员未按规定核实即准予投保。钱志远拿到保险单后,按期缴纳保险费。2003年5月,钱直肠癌恶化医治无效死亡,之后钱的女儿钱晓琴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钱晓琴提交的证明材料时发现,钱志远在投保时已患直肠癌并在家休养,不符合“简易人身保险(甲种)”的规定,拒绝给付保险金。钱晓琴诉至法院。请问本案该如何判决?\n2003318国祥家具厂向新安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约定保险期限03318-04318国祥家具厂在投保单上注明投保的财产:固定资产,保险金额RMB600万,包括厂房、机器设备等;流动资产,保险金额RMB200万,包括原材料、低值易耗品。保险公司经审查同意,经办人杨雄在该投保单上签字盖章,国祥家具厂缴纳了保险费后,保险公司开具了保险单。由于工作疏忽,保险单的投保财产项目中“流动资产”一栏未载明原材料和低值易耗品两项,国祥家具厂也未提出异议。031215国祥家具厂发生火灾,后经审计确认:固定资产损失60万元,原材料损失40万元,家具成品损失25万元。家具厂提出索赔,要求保险公司支付125万元的全部损失,保险公司以原材料、成品不属于保险范围仅同意支付保险金60万元。本案应如何处理?\n第六节票据法本节重点:掌握票据的概念与特征、票据的种类、票据法律关系、票据行为的概念与特征以及票据权利等\n一概述㈠概念、特征与作用1概念:1)广义:指以证明或设定权利为目的而做成的各种凭证。如股票、债券、发票、支票等各种有价证券和商业凭证。2)狭义:专指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是指由出票人依据票据法的规定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第三人于一定期日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并可以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2特征:有价证券、设权证券、要式证券、无因证券、可流通证券和文义证券。\n票据的流通性买方、债务人、前手银行抓两头中间靠前后手123456卖方、债权人、后手连续背书(有因性、可抗辩,直接前后手之间)(无因性、不可抗辩,间接前后手之间)受票人出票人付款人持票人追索权(反向)付款请求权\n3功能:支付手段、信用手段、结算作用和融资手段㈡票据法:《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修正)《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及司法解释㈢票据法律关系:票据当事人在票据行为中的权利义务关系。\n(四)我国票据种类银行汇票银行是出票人、付款人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是第一付款人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单位是付款人,账上无款,银行退票本票只有银行本票银行是出票人、付款人支票出票人出票,委托银行付款,账上无款(空头),银行退票\n银行汇票样式\n银行承兑汇票\n商业承兑汇票全称账号开户银行行号付款人收款人账号开户银行行号全称汇票号码商业承兑汇票2出票日期(大写)年月日第号出票金额人民币(大写)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汇票到期日交易合同号码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承兑人签章承兑日期年月日本汇票请予以承兑于到期日付款出票人签章此联持票人开户行随委托收款凭证寄付款人开户行作借方凭证附件被背书人被背书人被背书人背书人签章年月日背书人签章年月日背书人签章年月日10×17.5公分(专用水印纸蓝油墨,出票金额栏加红水纹)\n银行本票格式\n银行本票样式\n支票样式\n转账支票样式\n二票据行为㈠概念与特征1概念:指票据法律关系当事人以发生、变更或终止票据关系为目的而进行的法律行为。2特征:要式性、抽象性和独立性㈡成立要件:行为能力;意思自治;内容合法;形式合法㈢票据关系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持票人、背书人、被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㈣种类出票依法签发并交付收款人,出票缺少绝对记载事项之一,票据无效背书(转让票据)背书应连续,持票人以连续背书证明其票据权利保证应记载保证人名称、住址,被保证人名称,日期、保证人签章\n承兑远期汇票独有。经付款人无条件承兑,承兑人成票据主债务人(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签章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个人: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身份证件上的姓名)。支票出票人的签章还应与出票人(单位或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出票人签章不合法,票据无效;其他票据行为签章不合法,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签章的效力。(独立性)\n出票无效96.1.20,原告赛格公司根据与恒昌公司签订的代理进口摩托车发动机协议,对外开立了信用证。为此,恒昌公司按照约定签发了金额分别为450万元和650万元,到期日分别为同年11月16日、12月16日,收款人均为赛格公司的两张银行承兑汇票,均为被告郊区农行承兑。这两张银行承兑汇票,被恒昌公司在交付给原告赛格公司前遗失。恒昌公司曾于1996.8.2在《南方日报》登报声明汇票作废,又于同年9月2日向无锡市郊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无锡市郊区人民法院于当天通知被告郊区农行停止支付。在法律规定的公示催告期届满时,恒昌公司未向无锡市郊区人民法院申请除权判决。\n恒昌公司后来交付给原告赛格公司的,是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第一联复印件和被告郊区农行于96.8.28出具的说明函。在银行承兑汇票第一联复印件上的汇票签发人签章栏内,加盖了郊区农行的汇票专用章,但是没有恒昌公司的签章。郊区农行说明函的内容是:由于银行承兑汇票被出票人遗失,出票人已登报声明作废,因此同意在遗失汇票的底联复印件上加盖本行汇票专用章,作为收款人向本行收款的有效依据;汇票到期后,收款人必须派员凭此复印件结算票面款项。赛格公司按复印件记载的日期,在到期后持上述遗失汇票第一联的复印件向郊区农行提示付款时,遭到郊区农行拒付,因此提起诉讼。问:1.本案出票行为是否成立2.法院如何判3、赛格公司应向谁起诉?\n案例2票据承兑纠纷案原告:广东省深圳市赛格进出口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樊成玮、熊斌,深圳市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无锡市郊区支行。代表人:朱炳伦,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程明山,中国农业银行无锡市郊区支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宋政平,江苏省无锡市金汇律师事务所律师。\n原告赛格公司诉称我公司持由被告加盖银行汇票专用章并承诺到期付款的银行承兑有效汇票向被告收款时,被告无理拒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票面所载金额1100万元和截至1998年3月17日的延期付款利息123948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郊区农行未答辩。\n经审理查明1996年1月22日,原告赛格公司根据与案外人深圳市联京工贸有限公司和无锡市北塘恒昌车辆贸易总公司(以下简称恒昌公司)签订的代理进口摩托车发动机总成协议,对外开立了信用证。为此,恒昌公司按照约定签发了金额分别为450万元和650万元,到期日分别为同年11月16日、12月16日,收款人均为赛格公司的两张银行承兑汇票,均为被告郊区农行承兑。\n这两张银行承兑汇票,被恒昌公司在交付给原告赛格公司前遗失。恒昌公司于1996年8月2日在《南方日报》登报声明汇票作废,又于同年9月2日向无锡市郊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无锡市郊区人民法院于当天通知被告郊区农行停止支付。在法律规定的公示催告期届满时,恒昌公司未向无锡市郊区人民法院申请除权判决。\n恒昌公司后来交付给原告赛格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第一联复印件和被告郊区农行于1996年8月28日出具的说明函。在银行承兑汇票第一联复印件上的汇票签发人签章栏内,加盖了郊区农行的汇票专用章,但是没有恒昌公司的签章。郊区农行说明函的内容是∶由于银行承兑汇票被出票人遗失,出票人已登报声明作废,因此同意在遗失汇票的底联复印件上加盖本行汇票专用章,作为收款人向本行收款的有效依据;汇票到期后,收款人必须派员凭此复印件结算票面款项。赛格公司按复印件记载的日期,在到期后持上述遗失汇票第一联的复印件向郊区农行提示付款时,遭到郊区农行拒付,因此提起诉讼。\n思考原告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原告是否持有有效汇票?原告是否享有、能否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原告应当如何实现其权利?\n一审判决经审理,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7月24日判决:驳回原告赛格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210元,由原告赛格公司负担。\n上诉情况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从1996年8月28日说明函的内容看,被上诉人郊区农行承兑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法律手续也是完备的,符合《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精神;上诉人所持加盖了郊区农行汇票专用章的第一联复印件,应视为与汇票第二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郊区农行答辩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n二审判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1998年10月15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1210元,由上诉人赛格公司负担。\n三票据权利对票据的所有权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的票据权利对直接前手的债权追索权取得票据权利的原则1通过连续背书取得票据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2善意并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3支付相当代价取得票据,凡是无代价或以不相当的代价取得票据,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前手不能享有,他也不能享有)汇票--付款人(承兑人)本票--出票人支票--付款人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当付款请求权被拒绝,可行使追索权享有的权利主债务人被追索人\n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汇票见票即付:1个月(出票日起)远期汇票:10日(到期日起)本票支票2个月(出票日起)10日(出票日起)\n背书善意取得被背书人23456背书人12“3”45A\n四票据抗辩(一)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的持票人可以拒绝付款:1.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2.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3.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4.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5.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持票人;6.对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7.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其他抗辩事由。\n(二)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不得拒绝付款:1.与出票人之间有抗辩事由;2.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有抗辩事由。\n五票据丧失及其补救措施1挂失止付1)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2)付款人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应立即暂停支付。3)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申请公示催告1)可背书转让的票据丧失,失票人可向票据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n2)法院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催告期间(不少于60日)申报权利。3)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4)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报的。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5)没有人申报的,法院根据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若已知票据下落,对方不归还的,可直接起诉。\n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支行因承兑汇票(票号00232962,出票人偃师市中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洛阳中岳麦格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出票金额10万元整,汇票到期日2006年8月8日)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公告日期:2006-09-05\n案例分析甲企业从乙企业购进一台机器设备,价款为50万元。甲企业开出一张由甲企业为出票人和付款人,乙企业为收款人,付款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同时,丙企业对汇票作了保证,保证甲企业到期承兑该汇票。付款期满后,由于甲企业财务发生危机,无法付款,乙企业就要求丙企业支付该款。请问:丙企业是否有义务支付该笔款项,为什么?\n潍坊高密农联社成功截获500万银承假票案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农信联社成功堵截了一起涉案金额高达500万元的利用虚假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诈骗的案件,涉嫌诈骗人员目前已被司法部门控制,案件正在侦破过程中。此案的基本经过如下:2006年8月26日下午两点左右,该市某村支书李某与昌邑一魏姓男子持一张5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来到该市农信联社营业部办理贴现。出于职业习惯,业务人员向他们询问了该汇票来源。经了解,该汇票系李某为响应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号召,对该村旧村改造而引进的资金项目。经审查,该汇票的出票人与收款人分别为河南省与阜新市的一家企业,承兑行则为河南省上蔡县某国有行支行,票据号码为EC01—00180210。业务人员通过对该汇票的初步审查,\n发现其存在诸多疑点:一是票据纸张及票面印刷较为粗糙低劣,票面“银行承兑汇票”字样下的缩微文“HUIPIAO”字样印刷模糊不清,且有断线现象;二是票据号码部位用手触摸无凹凸感;三是根据银行承兑汇票真伪鉴别要点,该汇票号码EC01—00180210中字母“C”代表印制地为保定,而该票标注印制地为“上海证券印刷有限公司”(应用字母“A”表示)。针对上述疑点,业务人员又通过仪器对该汇票进行了深入签别,发现该汇票行徽暗记在紫光灯下模糊粗糙,票面未显示荧光纤维效果;在日光灯下该票背面水印模糊不清,“HP”及人行徽记明显失真,且无黑白相间及立体效果。并且在查证过程中,持票人魏某在慌乱中又提供出该汇票的第一联与第三联,企图证明票据的真实性,而按照规定汇票第一联应由出票行留存,至此该汇票系假票无疑。据悉,公安机关在对魏某初步的审理过程中,又从其包内搜出一张200万元假银行承兑汇票。\n总体来看,本次案件所涉票据造假技术较为低劣,破绽较多,迷惑性相对不强。但这也恰恰说明了目前的不法分子气焰是何等的嚣张,这无疑给我们每一位票据从业人员带来了新的挑战。本次诈骗案件的识破,是我社内控制度规范与风险防范强化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近年整个银行业票据反假、识假及辨假的意识与手段不断提高的表现。而在目前尚无法实现票据电子化的情况下,要从根本上杜绝假票,防范类似风险,首先要靠主管部门不断完善相应的制度与法规建设;其次有赖于票据防伪技术与手段的进一步提高;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每一个票据营业机构,每一位“票据人”的同舟共济与通力协作。也唯有如此,才能促进我们整个票据市场的繁荣与发展以及我们每个人的进步与提高。\n案例分析原告:某县电讯电线厂(电讯厂)。被告:某县二轻轻纺配件厂(二轻厂)。1997.5.10,二轻厂职工许某向该厂财务部门领取了盖有银行预留印鉴、出票日期为1997.5.10的转帐支票一张(未填明收款人、金额),准备用于采购生产用品,不慎在途中遗失。该厂即向开户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因按规定不能办理挂失而未遂。5.11,二轻厂在当地主要报刊上刊登了支票遗失启事,声明遗失的0005676号转账支票作废.同年5.18,一名自称“孙兵”的人持该转账支票到电讯厂,以二轻厂的名义购买电线,并出示了名片和介绍信.电讯厂财务人员未严格审证,就在该转账支票上填写了收款单位、金额、用途。\n同日,“孙兵”即将价值7012元的电线提走。5月20日,电讯厂持该转账支票到二轻厂的开户银行去兑付,银行发现二轻厂的存款不足,予以退票,并按规定对二轻厂作出罚款处理。电讯厂遂与二轻厂交涉,要求该厂承担货款,但二轻厂以遗失的转帐支票已登报声明作废为理由,拒绝支付货款。为此,电讯厂于1997年9月10日向当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二轻厂违反支票管理规定,支票遗失后被他人冒用,造成我厂经济损失7012元,要求二轻厂予以赔偿。二轻厂辩称:向原告购物的转帐支票确系我厂签发,但该转帐支票遗失后,我厂已登报声明该转帐支票作废。原告被自称“孙兵”的人诈骗价值7012元的电线,与我厂无关,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n问:1.二轻厂在签发支票时,存在哪些问题?2.二轻厂登报声明遗失的空白转帐支票作废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二轻厂应采取的正确补救措施是什么?请列出具体步骤。3.何谓票据权利,电讯厂作为持票人应如何行使票据权利?4.二轻厂是否应向电讯厂承担付款义务?理由是什么?\n5.若“孙兵”于11月1日到电讯厂用该支票购物,电讯厂得支票后,又将支票背书给某百货商店,购买了相当物品。百货商店于11月9日向付款人二轻厂的开户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予以退票,11月11日百货商店向二轻厂行使追索权,问:1)付款人银行为何退票?2)二轻厂能否拒绝,抗辩理由是什么?3)百货商店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