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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2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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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法第一节车辆购置税法车辆购置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车辆购置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现行车辆购置税法的基本规范,是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令第294号颁布并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一、车辆购置税基本原理(一)车辆购置税的概念车辆购置税是以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为课税对象、在特定的环节向车辆购置者征收的一种税。就其性质而言,属于直接税的范畴。车辆购置税是2001年1月1日在我国开征的新税种,是在原交通部门收取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基础上,通过“费改税”方式改革而来的。车辆购置税基本保留了原车辆附加费的特点。(二)车辆购置税的特点车辆购置税除具有税收的共同特点外,还有其自身独立的特点:1.征收范围单一作为财产税的车辆购置税,是以购置的特定车辆为课税对象,而不是对所有的财产或消费财产征税,范围窄,是一种特种财产税。2.征收环节单一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课征制,它不是在生产、经营和消费的每一环节实行道道征收,而只是在退出流通进入消费领域的特定环节征收。3.税率单一车辆购置税只确定一个统一比例税率征收,税率具有不随课税对象数额变动的特点,计征简便、负担稳定,有利于依法治税。4.征收方法单一车辆购置税根据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实行从价计征,以价格为计税标准,课税与价值直接发生关系,价值高者多征税,价值低者少征税。5.征税具有特定目的车辆购置税具有专门用途,由中央财政根据国家交通建设投资计划,统筹安排。这种特定目的的税收,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支出的需要,既有利于统筹合理地安排资金,又有利于保证特定事业和建设支出的\n需要。6.价外征收,税负不发生转嫁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中不包含车辆购置税税额,车辆购置税税额是附加在价格之外的,且纳税人即为负税人,税负不发生转嫁。(三)开征车辆购置税的作用1.有利于合理筹集建设资金国家通过开征车辆购置税参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可以更好地将一部分消费基金转化为财政资金,为国家筹集更多的资金,以满足国家行使职能的需要。第一,车辆购置税是在消费环节征税,具有经常性的特点,只要纳税人发生了购置、使用应税车辆的行为就要纳税,这就比对所得课税和商品课税具有及时性。第二,车辆购置税按统一比例税率课征,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第三,车辆购置税是依法征收的,具有强制性和固定性,因而其收入是可靠的。因此,车辆购置税更有利于依法合理地筹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从而促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2.有利于规范政府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有健全的宏观经济调控体系.以保证其快速协调发展和健康运行。首先,由于税与费之间的本质区别,以费改税,开征车辆购置税,有利于理顺税费关系,进一步完善财税制度,实现税制结构的不断优化。其次,“费改税”改革,不但能规范政府行为,遏制乱收费,同时对正确处理税费关系、深化和完善财税体制改革也能起到积极作用。3.有利于调节收入差距。车辆购置税在消费环节对消费应税车辆的使用者征收,能更好地体现两条原则:第一,兼顾公平的原则。兼顾公平的原则,就是要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整顿不合理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因此,开征车辆购置税可以对过高的消费支出进行调节。第二,纳税能力原则。即高收入者多负税,低收入者少负税,具有较高消费能力的人比一般消费能力的人要多负税。4.有利于配合打击走私和维护国家权益。首先,车辆购置税对同一课税对象的应税车辆不论来源渠道如何,都按同一比例税率征收,具有同一应税车辆税负相同的特性,因此,它可以平衡进口车辆与国产车辆的税收负担,体现国民待遇原则。其次,车辆购置税在车辆上牌使用时征收,具有源泉控制的特点,它可\n以配合有关部门在打击走私、惩治犯罪等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最后,对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以含关税、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对进口应税车辆征收较高的税收,以限制其进口,有利于保护国内汽车工业的发展。二、纳税义务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其中购置是指购买使用行为、进口使用行为、受赠使用行为、自产自用行为、获奖使用行为以及以拍卖、抵债、走私、罚没等方式取得并使用的行为,这些行为都属于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行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具体是指: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既包括中国公民又包括外国公民。三、征税对象与征税范围车辆购置税以列举的车辆作为征税对象,未列举的车辆不纳税。其征税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具体规定如下;1.汽车:包括各类汽车。2.摩托车。(1)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50km/h,发动机气缸总排量不大于50的两个或三个车轮的机动车;(2)二轮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3)三轮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空车质量不大于400kg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3.电车。(1)无轨电车:以电能为动力,由专用输电电缆供电的轮式公共车辆;(2)有轨电车:以电能为动力,在轨道上行驶的公共车辆。4.挂车。(1)全挂车:无动力设备,独立承载,由牵引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2)半挂车:无动力设备,与牵引车共同承载,由牵引车辆牵引\n行驶的车辆。5.农用运输车。(1)三轮农用运输车: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2)四轮农用运输车: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28kW,载重量不大于1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50km/h的四个车轮的机动车。为了体现税法的统一性、固定性、强制性和法律的严肃性特征,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扩大或缩小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四、税率与计税依据(一)税率车辆购置税实行统一比例税率,税率为10%。(二)计税依据车辆购置税以应税车辆为课税对象,考虑到我国车辆市场供求的矛盾,价格差异变化,计量单位不规范以及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做法,实行从价定率、价外征收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税车辆的价格即计税价格就成为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但是,由于应税车辆购置的来源不同,应税行为的发生不同,计税价格的组成也就不一样。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有以下几种情况:1.购买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增值税)。购买的应税自用车辆包括购买自用的国产应税车辆和购买自用的进口应税车辆,如从国内汽车市场、汽车贸易公司购买自用的进口应税车辆。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违约金、包装费、运输费、保管费、代垫款项、代收款项和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增值税税款。2.进口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是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委托代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即非贸易方式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而且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依据,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经海关审查确认的有关完税证明资料确定。3.其他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n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依据,凡不能或不能准确提供车辆价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相应类型的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确定。因此,纳税人自产自用、受赠使用、获奖使用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一般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4.最低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确定《车辆购置税条例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也就是说,纳税人购买和自用的应税车辆,首先应分别按前述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来确定计税依据。当申报的计税价格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应以最低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实际工作中,通常是当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等于或高于最低计税价格时,按申报的价格计税;当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时,按最低计税价格计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依据全国市场的平均销售价格制定。根据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不同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对以下几种特殊情形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1)对已缴纳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其底盘和发动机同时发生更换,其最低计税价格按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的70%计算。(2)免税、减税条件消失的车辆,其最低计税价格的确定方法为: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其中,规定使用年限为:国产车辆按10年计算;进口车辆按15年计算。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3)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为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应使用统一货币单位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五、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由于应税车辆的来源、应税行为的发生以及计税依据组成的不同,因而,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也有区别。(一)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在应纳税额的计算当中,应注意以下费用的计税规定:1.购买者随购买车辆支付的工具件和零部件价款应作为购车价款的一部分,并人计税依据中征收车辆购置税。\n2.支付的车辆装饰费应作为价外费用并人计税依据中计税。3.代收款项应区别征税。凡使用代收单位(受托方)票据收取的款项,应视作代收单位价外收费,购买者支付的价费款,应并人计税依据中一并征税;凡使用委托方票据收取,受托方只履行代收义务和收取代收手续费的款项,应按其他税收政策规定征税。4.销售单位开给购买者的各种发票金额中包含增值税税款,因此,计算车辆购置税时,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计税价格。5.购买者支付的控购费,是政府部门的行政性收费,不属于销售者的价外费用范围,不应并入计税价格计税。6.销售单位开展优质销售活动所开票收取的有关费用,应属于经营性收入,企业在代理过程中按规定支付给有关部门的费用,企业已作经营性支出列支核算,其收取的各项费用并在一张发票上难以划分的,应作为价外收入计算征税。【例10-1】宋某2008年1月份从某汽车有限公司购买一辆小汽车供自己使用,支付了含增值税税款在内的款项234000元,另支付代收临时牌照费550元、代收保险费1000元,支付购买工具件和零配件价款3000元,车辆装饰费l300元。所支付的款项均由该汽车有限公司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有关票据。请计算宋某应纳车辆购置税。(1)计税依据=(234000+550+1000+3000+1300)÷(1+17%)=205000(元)(2)应纳税额=205000×10%=20500(元)(二)进口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税率【例10-2】某外贸进出口公司2008年3月份从国外进口10辆宝马公司生产的某型号小轿车。该公司报关进口这批小轿车时,经报关地海关对有关报关资料的审查,确定关税完税价格为每辆185000元人民币,海关按关税政策规定每辆征收了关税203500元,并按消费税、增值税有关规定分别代征了每辆小轿车的进口消费税11655元和增值税66045元。由于联系业务需要,该公司将一辆小轿车留在本单位使用。根据以上资料,计算应纳车辆购置税。(1)计税依据=185000+203500+11655=400155(元)(2)应纳税额=400155×10%=40015.5(元)(三)其他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人自产自用、受赠使用、获奖使用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凡不能取得该型车辆的购置价格,或者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车\n辆购置税:应纳税额=最低计税价格×税率【例10-3】某客车制造厂将自产的一辆某型号的客车,用于本厂后勤服务,该厂在办理车辆上牌落籍前,出具该车的发票,注明金额65000元,并按此金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审核,国家税务总局对该车同类型车辆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80000元。计算该车应纳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80000×10010=8000(元)(四)特殊情形下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1.减税、免税条件消失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对减税、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纳税人应按现行规定,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向税务机关缴纳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税率2.未按规定纳税车辆应补税额的计算纳税人未按规定纳税的,应按现行政策规定的计税价格,区分情况分别确定征税。不能提供购车发票和有关购车证明资料的,检查地税务机关应按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如果纳税人回落籍地后提供的购车发票金额与支付的价外费用之和高于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落籍地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对其差额计算补税。应纳税额=最低计税价格×税率六、税收优惠(一)车辆购置税减免税规定我国车辆购置税实行法定减免,减免税范围的具体规定是: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4.对纳税人自2009年1月20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小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010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经国务院批准,对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具体包括:\n(1)国产轿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7”,“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2)国产客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3)国产越野汽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2”,“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l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额定载质量(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的乘积。(4)国产专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5”,“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l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额定载质量(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的乘积。(5)进口乘用车,参照国产同类车型技术参数认定。5.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减税。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上述“其他情形”的车辆,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1)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2)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l辆自用国产小汽车。(3)长期来华定居专家1辆自用小汽车。(二)车辆购置税的退税纳税人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但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前,因下列原因需要办理退还车辆购置税的,由纳税人申请,征收机构审查后办理退还车辆购置税手续。1.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凭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办理退税手续。2.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回所购车辆的,凭经销商的退货证明办理退税手续。七、征收管理根据2006年1月1日开始试行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规定如下:(一)纳税申报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车主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的原件和复印\n件,经车购办审核后,由税务机关保存有关复印件。(二)纳税环节车辆购置税的征税环节为使用环节,即最终消费环节。具体而言,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等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三)纳税地点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车辆登记注册地是指车辆的上牌落籍地或落户地。(四)纳税期限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这里的“购买之日”是指纳税人购车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日期;“进口之日”是指纳税人报关进口的当天。(五)车辆购置税的缴税管理1.车辆购置税的缴税方法车辆购置税税款缴纳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自报核缴。即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填报纳税申报表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开具完税证明,由纳税人持完税凭证向当地金库或金库经收处缴纳税款。(2)集中征收缴纳。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由纳税人集中向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纳税。它适用于实行集中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缴纳和经批准实行代理制经销商的缴纳。二是由税务机关集中报缴税款。即在纳税人向实行集中征收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后,由税务机关填写汇总缴款书,将税款集中缴入当地金库或金库经收处。它适用于税源分散、税额较少、税务部门实行集中征收管理的地区。(3)代征、代扣、代收。即扣缴义务人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委托征收单位代征税款的征收方式。它适用于税务机关委托征收或纳税人依法受托征收税款。2.车辆购置税的缴税管理(1)税款缴纳方式。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税款的缴纳方式主要有现金支付、支票、信用卡和电子结算及委托银行代收、银行划转等方式。(2)完税凭证及使用要求。税务机关在征收车辆购置税时,应根\n据纳税人税款缴纳方式的不同,分别使用税收通用完税凭证、税收转账专用完税凭证和税收通用缴款书三种税票,即纳税人以现金方式向税务机关缴纳车辆购置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通用完税凭证》;纳税人以支票、信用卡和电子结算方式缴纳及税务机关委托银行代收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纳税人从其银行存款户直接划转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六)车辆购置税的退税制度1.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到车购办申请退税:(1)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2)应当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2.纳税人在车购办申请办理退税手续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并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的发票以及完税证明的正本和副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3.退税款的计算。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一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一年的按已缴纳税款额退税;对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退还全部已缴纳税款。第二节车船税法车船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车船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现行车船税法的基本规范,是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颁布并于2007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一、车船税基本原理(一)车船税的概念车船税是以车船为征税对象,向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n我国对车船课税历史悠久。早在公元前129年(汉武帝元光六年),我国就开征了算商车。1945年6月,国民党政府公布了《使用牌照税法》,在全国统一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1年9月颁布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征。1973年简化税制、合并税种时,把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征收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并人工商税。从那时起,车船使用牌照税只对不缴纳工商税的单位、个人及外侨征收,征税范围大大缩小。1984年10月国务院决定恢复对车船征税,因原税名“车船使用牌照税”不太确定,实际工作中往往误认为是对牌照征税,因此,改名为车船使用税。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决定从1986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先后制定了施行细则。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船税暂行条例》),并于2007年1月1日实施。(二)车船税的作用1.为地方政府筹集财政资金开征车船税,能够将分散在车船人手中的部分资金集中起来,增加地方财源,增加地方财政政府的财政收入。2.有利于车船的管理与合理配置随着经济发展,社会拥有车船的数量急剧增加,开征车船税后,购置、使用车船越多,应缴纳的车船税越多,促使纳税人加强对自己拥有的车船管理和核算,改善资源配置,合理使用车船。3.有利于调节财富差异在国外,车船税属于对不动产的征税范围,这类税收除了筹集地方财政收入外,另一重要功能是对个人拥有的财产或财富(如轿车、游艇等)进行调节,缓解财富分配不公。随着我国经济增长,部分先富起来的个人拥有私人轿车、游艇及其他车船的情况将会日益增加,我国征收车船税的财富再分配作用亦会更加重要。二、纳税义务人所谓车船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应缴纳的一种税。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税。三、征税范围车船税的征收范围,是指依法应当在我国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除规定减免的车船外)。(一)车辆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机动车辆,指依靠燃油、电力等能源作为动力运行的车辆,如汽车、拖拉机、无轨电车等;非机动车辆,指依靠人力、畜力运行的车辆,如三轮车、自行车、畜力驾驶车等。(二)船舶船舶,包括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机动船舶,指依靠燃料等能源作为动力运行的船舶,如客轮、货船、气垫船等;非机动船舶,指\n依靠人力或者其他力量运行的船舶,如木船、帆船、舢板等。四、税目与税率车船税实行定额税率。定额税率,也称固定税额,是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定额税率计算简便,适宜于从量计征的税种。车船税的适用税额,依照条例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划分子税目,并明确车辆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即对征税的车船规定单位固定税额。车船税确定税额总的原则是:非机动车船的税负轻于机动车船;人力车的税负轻于畜力车;小吨位船舶的税负轻于大船舶。由于车辆与船舶的行使情况不同,车船税的税额也有所不同(见表10-1)。表10-1车船税税目税额税目计税单位每年税额(元)备注载客汽车每辆60~600包括电车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按自重每吨16~120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24~120 摩托车每辆36~180 船舶按净重吨位每吨3~6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税额的50%计算(一)载客汽车《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载客汽车,分为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小型客车和微型客车4个子税目。其中,大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中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载客汽车;小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微型客车是指发动机汽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载客汽车各子税目的每年税额幅度为:1.大型客车,480~660元;2.中型客车,420~660元;3.小型客车,360~660元;4.微型客车,60~480元。凡发动机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l升的载客汽车,都应按照微型客车的税额标准征收车船税。发动机排气量以如下凭证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1)车辆登记证书;\n(2)车辆行驶证书;(3)车辆出厂合格证明;(4)车辆进口凭证。5.客货两用汽车按照载货汽车的计税单位和税额标准计征车船税。(二)三轮汽车《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三轮汽车,是指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三轮汽车或者三轮农用运输车的机动车。(三)低速货车《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低速货车,是指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低速货车或者四轮农用运输车的机动车。(四)专项作业车《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专项作业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者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机动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具有装卸、挖掘、平整等设备的轮式自行机械。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的计税单位为自重每吨,每年税额为16~120元。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载货汽车的税额标准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五)船舶《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船舶,具体适用税额为:1.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的,每吨3元;2.净吨位201~2000吨的,每吨4元;3.净吨位2001~10000吨的,每吨5元;4.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的,每吨6元。五、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计税依据1.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本年度车船税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的,应当在购买保险时按照当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计算缴纳车船税。2.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征收车船税。3.条例及本细则所涉及的核定载客人数、自重、净吨位、马力等计税标准,以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上述计税标准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车船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船核定。\n4.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5.条例和本细则所称的自重,是指机动车的整备质量。6.对于无法准确获得自重数值或自重数值明显不合理的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辆核定计税依据。对能够获得总质量和核定载质量的,可按照车辆的总质量和核定载质量的差额作为车辆的自重;无法获得核定载质量的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可按照车辆的总质量确定自重。(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例10-4】某运输公司拥有载货汽车15辆(货车载重净吨位全部为10吨),乘人大客车20辆,小客车10辆。计算该公司应纳车船税。(注:载货汽车每吨年税额80元,乘人大客车每辆年税额500元,小客车每辆年税额400元)解:(1)载货汽车应纳税额=15×10×80=12000(元)(2)乘人汽车应纳税额=20×500+10×400=14000(元)(3)全年应纳车船税额=12000+14000=26000(元)【例10-5】某航运公司拥有机动船30艘(其中净吨位为600吨的12艘,2000吨的8艘,5000吨的10艘),600吨的单位税额3元、2000吨的单位税额4元、5000吨的单位税额5元。请计算该航运公司年应纳车船税税额。该公司年应纳车船税税额为:12×600×3+8×2000×4+10×5000×5=21600+64000+250000=335600(元)(三)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和滞纳金的计算为了做好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的通知》(保监产险[2007]501号),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单中增加了与车船税有关的数据项目。为了便于保险机构根据新修改的“交强险”保单,完善“交强险”业务及财务系统,现\n就有关涉税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1.特殊情况下车船税应纳税款的计算(1)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对于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应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l2其中,应纳税月份数为“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期的当月至截止日期当月的月份数。(2)已向税务机关缴税的车辆或税务机关已批准减免税的车辆。对于已向税务机关缴税或税务机关已经批准免税的车辆,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应为0;对于税务机关已批准减税的机动车,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应根据减税前的应纳税额扣除依据减税证明中注明的减税幅度计算的减税额确定,计算公式为:减税车辆应纳税额=减税前应纳税额×(1-减税幅度)2.欠缴车船税的车辆补缴税款的计算从2008年7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查验纳税人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以前年度有欠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应代收代缴以前年度应纳税款。(1)对于2007年1月1日前购置的车辆或者曾经缴纳过车船税的车辆,保单中“往年补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往年补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一前次缴税年度-1)其中,对于2007年1月1日前购置的车辆,纳税人从未缴纳车船税的,前次缴税年度设定为2006。(2)对于2007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车辆.纳税人从购置时起一直未缴纳车船税的,保单中“往年补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往年补缴=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其中,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应纳税月份数为车辆登记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若车辆尚未到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则应纳税月份数为购置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车辆登记年度-1)3.滞纳金计算\n对于纳税人在应购买“交强险”截止日期以后购买“交强险”的,或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保单中“滞纳金”项目为各年度欠税与应加收滞纳金之和。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欠税金额×滞纳天数×滞纳天数的计算自应购买“交强险”截止日期的次日起到纳税人购买“交强险”当日止。纳税人连续两年以上欠缴车船税的,应分别计算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六、税收优惠(一)法定减免1.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车辆,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非机动船是指自身没有动力装置,依靠外力驱动的船舶;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2.拖拉机。拖拉机是指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3.捕捞、养殖渔船。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渔业船舶。不包括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以外类型的渔业船舶。4.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用牌照、武警牌照的车船。5.警用车船。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6.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7.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我国有关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在办理免税事项时,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本机构或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和车船所有权证明文件,并申明免税的依据和理由。(二)特定减免\n1.对尚未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属于应减免税的新购置车辆,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可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供机构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和车辆权属证明文件以及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验符合车船税减免条件的,税务机关可为纳税人出具该纳税年度的减免税证明,以方便纳税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新购置应予减免税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已缴纳车船税的,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后可向税务机关提出诚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验符合车船税减免税条件的,税务机关应退还纳税人多缴的税款。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七、征收管理(一)纳税期限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二)纳税地点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三)纳税申报1.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2.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3.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4.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有异议的,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5.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缴纳车船税的,不再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6.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n制保险的保险单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纳税人完税的证明。除另有规定外,扣缴义务人不再给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如有需要,可以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7.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8.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税务机关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手续费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四)其他管理规定1.各级车船管理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管理信息等方面,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对车船税的征收管理。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提供车船的相关信息。拒绝提供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2.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完税证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机动车车船税。4.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地方税务机关对原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予办理退税手续,对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再征收当年度的税款;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由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缴纳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5.车船税的纳税人应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并如实填写《车船税纳税申报表》(见表10-2)。表10-2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填表日期:年月日纳税人识别号: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元)\n纳税人名称税款所属时期车船类别计税标准数量单位税额全年应缴税额车缴纳次数本期应纳税额已纳税额应补(退)税额12345=3+467=5÷689=7-8合计如纳税人填报,由纳税人填写以下各栏如委托代理人填报,由代理人填写以下各栏备注会计主管(签章)纳税人(公章)代理人名称代理人(公章)备注代理人地址经办人姓名电话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收到申报表日期接收人主要税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令[2000]第294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令482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7年2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46号4.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8月14日国税发[2007]98号5.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2008年5月8日国税发[2008]48号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2009年1月16日财税[2009]12号\n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2009年12月22日财税[2009]1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