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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0 发布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解读(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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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及 实施条例解读财政部税政司\n内容提要:第一部分: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综述第二部分: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解读第三部分:问题及解答\n第一部分: 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概述\n内容提要:一、我国企业所得税历史沿革二、企业所得税改革必要性三、新企业所得税出台时机四、新企业所得税法律体系五、新企业所得税主要改革内容六、新企业所得税主要特点\n一、我国企业所得税历史沿革(一)计划经济体制(49年-77年)1、1950年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其中工商业税(所得税),国营企业主要上缴利润2、1958年从工商业税中独立出来,建立工商所得税3、1973年对集体企业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二)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78年-93年)1、建立涉外企业所得税\n一、我国企业所得税历史沿革1980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1981年外国企业所得税法2、实行“利改税”1984年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大中企业55%;小型企业八级超额累进1985年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88年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三次合并”1、1991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不分章30条)--“第一次合并”\n一、我国企业所得税历史沿革2、1994年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不分章20条)--“第二次合并”3、2007年3月16日十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分8章60条)--“第三次合并”结果:赞成:2826反对:22弃权:37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197次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分8章133条)注:立法法第八条第六项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n一、我国企业所得税历史沿革本次改革大事记(历时12年):1995年国务院要求财政部研究“两法合并”改革方案1996年由东财、税收研究会、深圳地税局分头起草1997年完成第一稿1998年起草工作暂由财政部转给税总2000年财政部继续牵头起草工作2001年11月21日第一次提交国务院审议2004年9月23日第二次提交国务院审议2004年底成立三部门领导小组、工作小组2006年8月23日第三次提交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2006年12月25日十届人大常委会25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197次常务会通过实施条例\n二、企业所得税改革必要性(一)改革背景1、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稳步推进税收改革2、企业经济多元化、混合化发展3、现行外资税法不适应形势要求,不利于“五个统筹”和产业优化4、外资市场准入限制减少5、外资投资形势变化,优惠政策落后,亟待调整改革6、现行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度弊端比较明显\n二、企业所得税改革必要性(二)改革必要性1、企业之间税负不平、苦乐不均2、加入WTO后新形势的需要3、贯彻“五个统筹”的需要4、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的需要\n三、企业所得税法出台时机1、“五个统筹”和增长方式的转变2、国内资金比较充足、外贸出口稳步增长3、政治形势稳定,经济处于高速增长4、当前世界多数国家税制改革趋势\n五、新企业所得税法律体系新税法实施后,企业所得税的法律体系:“三层楼”:第一层楼(人大--法律或国际税收协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层楼(国务院--行政法规):实施条例及其优惠过渡办法、6个优惠目录、总分机构税源转移等办法\n五、企业所得税法律体系“第三层楼”(财税部门--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若干管理办法及财税部门意见例如:实际管理机构、收入确认、扣除(工资、财产损失、业务招待费、广告业务宣传费、公益性捐赠、金融企业准备金等)、重组、境外总机构成本分摊、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优惠(优惠目录、非营利组织、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转让、环保节能节水项目、过渡优惠)、特别纳税调整(关联企业、成本分摊、预约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公司)、汇总纳税、汇算清缴\n六、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改革内容“五个统一”: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并强化征收管理“两个过渡”(现行优惠政策处理):税法、行政法规规定优惠的过渡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的过渡性税收优惠“两个优先”(与相关法规关系):税法优先原则、协定优先原则\n七、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特点1、税制规范:法人税制2、税负偏低:中等偏低3、税基宽泛:优惠调整4、政策导向:重视技术创新、注重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兼顾社会公平5、征管规范:增加了反避税规定\n第二部分: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解读\n内容提要:税法:60条;实施条例:133条两者的关系(上位法与下位法)税法和实施条例的体例一样,内容包括:第1章--“总则”共4条、条例共8条第2章--“应纳税所得额”共17条、条例共67条第3章--“应纳税额”共3条、条例共6条第4章--“税收优惠”共12条、条例共21条第5章--“源泉扣缴”共4条、条例共6条第6章--“特别纳税调整”共8条、条例共15条第7章--“征收管理”共8条、条例共7条第8章--“附则”共4条、条例共3条\n第一章:总则内容概要: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基本要素(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等),即对纳税人及纳税义务和法定税率等作出规定;税法从第1条至第4条,共4条实施条例从第1条至第8条,共8条具体包括:一、纳税人(法第1条、条第1-2条)二、征税范围(法第2条、条第3-5条)三、纳税义务(法第3条、条第6-8条)四、税率(法第4)\n一、纳税人(一)税法名称的确定企业、法人、公司(二)纳税人境内、取得收入的企业、有限责任(法人)法人: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通则第37条明确规定:法人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独立责任是指法人在违反义务而对外承担责任时,其责任范围应当以其所拥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法人的成员和其他人不对此承担责任。我国本质上实行的法人所得税制\n一、纳税人(三)特殊类型:在中国境内(条例)法人--实行“先税后分”非法人--实行“先分后税”、避免双重征税:1、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法》:投资人是自然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合伙企业法》:投资人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分普通合伙(无限连带责任)和有限合伙(以出资额为限)3、个体工商户(7人以下)--个人所得税4、一人有限公司(出资额为限)--企业所得税\n二、征税范围(一)纳税人的范围出资人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具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商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二)分类: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1、国际上划分标准主要有:(1)成立地或注册地标准:有阿根廷、智利、哥伦比亚、捷克、埃及、芬兰、法国、希腊、澳门、台湾、俄罗斯、美国等(2)中心管理和控制所在地标准:董事会、股东会、公布分红、营业活动、账簿保管地点。\n二、征税范围有:巴哈马、孟加拉国、BVI、香港、马来西亚、新加坡等(3)总机构所在地标准:总机构是指负责重大经营决策,以及全部经营活动并统一核算盈亏的总公司或总部、总店等,如韩国、巴西2、我国采用的标准:注册地与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相结合(如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等国)实际管理机构: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n三、纳税义务(一)纳税义务是指企业应纳税所得的范围(二)分类1、全面纳税义务:境内、境外所得居民企业和第一类非居民企业(即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2、有限纳税义务:境内所得第二类非居民企业(即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预提所得税)(三)有关概念1、所得收入减去实际发生有关合理扣除后的余额\n三、纳税义务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2、境内、境外所得判断的原则(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n三、纳税义务(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3、机构、场所(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n三:纳税义务(3)提供劳务的场所;(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的机构、场所4、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n四、税率新税法统一并降低了税率1、分类:比例税率(单一、分类)、累进税率(全额、超额)、累进累退混和税率2、现行税率:基准税率、优惠税率、低税率3、企业所得税法的确定为25%(全面纳税义务)和20%(有限纳税义务)全世界159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周边18个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6.7%在国际上处于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有利于吸引外商投资\n注:预提所得税问题国外通常把对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而缴纳的所得税,称之为“预提企业所得税”没有单列,而是按税制要素在相关章节中反映:1、纳税人:税法第二条第三款2、纳税范围和义务:税法第三条第三款3、税率:税法第四条第二款4、税基(计税依据):税法第十九条5、优惠政策: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6、征收管理:税法第五章7、纳税地点:税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建议:将上述内容一起理解\n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内容概要:主要明确应纳税所得税一般规定,以及收入、扣除、资产税务处理等税法从第5条至第21条,共17条条例从第9条至第75条,共67条具体包括:一:应纳税所得额的定义(第5条、第9-11条)二:收入(第6条、第12-25条)三:不征税收入(第7条、第26条)四:扣除(第8-18条、第27-75条)五:非居民企业收入、扣除(第19条、第103条)六:税基的管理及授权(第20条)七:税收与会计的关系(第21条)\n一、应纳税所得额(一)应纳税所得额:计税依据或税基是指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所获得的所有应税收入减除在该纳税期间依法允许减除的各种支出后的余额(二)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1、国际所得税制法律结构的一般模式(两种)(1)收入法:=纳税人在一定纳税期间获得的所有应确认收入-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亏损)(2)资产负债法:=纳税人年末资产负债表中净资产+已分配股利-年初净资产\n一、应纳税所得额2、我国税法上采用的是收入法=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我国会计上采用的是资产负债法3、确定的原则(1)权责发生制为主、收付实现制为辅的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捐赠等)(2)净所得征税原则对纯收益,即应纳税所得额征税(“充分”扣除)\n一、应纳税所得额(3)税法优先原则:税法优于会计(税法第21条)(4)配比原则:收入与扣除应当互相配比因果配比(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时间配比(当期、期间)(5)独立交易原则:即公允、公平价值原则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6)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来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作为所得课税的依据如销售回购、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n一、应纳税所得额4、亏损(1)税法亏损的定义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与会计上亏损不一样(2)亏损的税务处理境内亏损:税收--允许结转(向前(退库、成本大)、向后(更有利、加强管理)),是对纳税人的一种照顾。少数国家(如美国)允许前转3年、大多数国家允许后转4-10年,一般为5年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n一、应纳税所得额会计--一般要求企业抵减留存收益或资本公积等境外亏损:税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原因:境外营业机构的税收管理成本较大保护国内税基、国际通行做法境外同一国家内的盈亏仍然可以相互弥补境外国家间的盈亏是否可以互抵,与一个国家的境外所得抵免制度有关\n一、应纳税所得额5、清算所得法规、章程协议终止经营或应税重组中取消独立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就清算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股息所得:企业从被清算方分得的剩余资产,与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相当的部分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剩余资产扣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所有者投资成本的部分\n二、收入新税法对收入的框架体系: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应税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实际应税收入=应税收入-免税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注:与取得收入是否合法没有关系,非法上的有可税性\n二、收入(一)收入确认1、收入确认的原则(1)收入实现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实际发生(处置没限制、不退还),但只是价值变化、没有实现的不算(股票增值、抵押金、银行借款)(2)确定性原则数额可以被合理、准确地确定;不能确定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合理方法核定(3)必要资金原则:为特殊的交易收入确认提供依据\n二、收入(二)收入总额的定义1、国际惯例各种来源、取得各种方式、一切导致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流入、任何收入不作为应税收入或不申报纳税都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2、税法定义税法的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货币形式: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n二、收入非货币形式: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非货币收入,通常按公允(市场)价值确定3、具体收入形式(1)销售货物收入: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2)提供劳务收入: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n二、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5)利息收入: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n二、收入(6)租金收入: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8)接受捐赠收入: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n二、收入(9)其他收入: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4、特殊交易事项收入确认问题(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2)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n二、收入(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和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4)视同销售: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5、需要强调几点:(1)视同销售: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的货物、劳务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应视同销售(新税法拟删去)(2)非法收入、偶然收入、营业和资本收益\n三、不征税收入(一)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二)主要形式1、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包括企业收到的财政补贴、税收返还、出口退税等财政性资金主体为各级政府、对象为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内容为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n三、不征税收入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3、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n四、扣除新税法对扣除的框架体系:扣除的范围: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扣除的分类: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扣除的类型:在条例中:据实、限额在法中:禁止\n四、扣除(一)税前扣除的基本条件1、实际发生(真实)--时间上(预提与已发生)2、相关、合法--实质上(不相关、不合法)3、合理--数量上(3个层次:法规、条例、财税)(二)税前扣除的一般原则1、实际发生(真实性)原则企业的经济活动已经发生,经济内容真实可靠预提费用(准备金)、虚列成本、少列收入2、历史成本原则企业取得的各项财产应按取得时实际成本为计税基础,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n四、扣除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会计与税法差异)2、确定性原则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如股票持有期间的增值)3、相关性原则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直接相关(如不征税收入的支出不得扣除)4、合理性原则即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5、合法性原则:合法的支出才允许税前扣除\n四、扣除(三)具体扣除原则上,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税前扣除,但不得重复扣除1、成本: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2、费用: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3、税金: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n四、扣除4、损失: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5、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n四、扣除(四)扣除类型:从扣除时间上分:当期扣除(一个纳税期限内扣除)期间扣除(资产税务处理)当期扣除:工资、基本保险(年金)、商业保险、借款费用、利息支出、汇兑损失、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环保和生态恢复专项资金、财产保险、租赁费、劳动保护、企业间管理费、非居民企业境外成本、公益性捐赠、赞助支出、佣金支出、准备金、自然灾害和财产损失等 具体政策内容如下:\n四、扣除从扣除方式上:据实、限额、不得1、据实扣除除税法、实施条例以及财税部门另有规定实行限额扣除和不允许扣除的项目外,原则上实行据实扣除2、限额扣除(1)税法中规定--公益性捐赠扣除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n四、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亏损企业的捐赠不得扣除问题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9个条件)a、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b、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c、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d、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n四、扣除e、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f、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g、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h、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i、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务院财政、税务商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现在享受不同比例扣除的基金会均要按照新税法规定重新认定\n四、扣除(2)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和比例扣除A、工资薪金: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合理标准由财政、税务制定管理办法合理:出于调节收入分配的需要(所得税的功能,美国,1994起,上市公司的总裁级管理人员和得到公司最大报酬的四名管理人员的年薪不得超过100万美元),以及反避税的目的\n四、扣除(我国并未消除公司税与个人税之间的双重征税),还需适当限制国有企业高管、私营控股企业股东及其雇用的与私营业主具血缘关系人员B、基本保险: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目前为4%)内,准予扣除\n四、扣除C、商业保险: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D、借款费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n四、扣除E、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F、汇兑损失: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除外\n四、扣除G、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H、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I、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J、业务招待费: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n四、扣除K、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L、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M、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n四、扣除N、租赁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O、劳动保护费: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P、境外总机构费用: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n四、扣除3、不得扣除(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税法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n四、扣除(五)期间扣除:即资产的税务处理资产分类: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资产计价:计税基础,一般采用历史成本。企业持有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n四、扣除1、固定资产: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n四、扣除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1)外购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n四、扣除(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n四、扣除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n四、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的固定资产注: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n四、扣除7、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1)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2)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n四、扣除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n四、扣除8、无形资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1)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n四、扣除(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n四、扣除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2)自创商誉;(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的无形资产9、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应当\n四、扣除适当延长折旧年限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a)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b)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n四、扣除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10、投资资产: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n四、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11、存货: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n四、扣除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3)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n四、扣除12、资产转让: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资产的净值和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n五、非居民企业收入、扣除(一)财产转让所得的税务处理(第19条和16条)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1)居民企业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收入全额-转让财产的净值-转让费用(2)在中国境内没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收入全额-转让财产的净值2、适用的税率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25%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的非居民企业:20%\n五、非居民企业收入、扣除(二)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国际通行做法--收入全额与税收协定一致(三)其他所得处理方法: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n六、税基的管理及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具体办法保证税法:合理性相对稳定性灵活性\n七、税收与会计的关系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税法第21条)协调趋势--尽量减少税法与财务会计之间的差异\n第三章:应纳税额内容概要:对一般企业计算应纳税额,以及对企业境内盈利抵扣亏损的范围、境外所得已缴所得税抵免的限额等做了规定税法从第22条至第24条,共3条条例从第76条至第81条,共6条具体包括:一、应纳税额(第22条、第76条)二、税收抵免(第23-24条、第77条-81条)\n一、应纳税额(一)应纳税额的概念:是指企业按照税法的规定,经过计算得出的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所得税金额。对于有境外所得的企业而言,由于对其境外所得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按规定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因此这类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可能不等于其应纳税额。\n一、应纳税额(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n一、应纳税额(三)与老税法的比较1.老税法中应纳税额的概念:“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内资)“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外资)2.老税法的计算方法: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税率\n二、境外税收抵免(一)居民税收管辖权1.属地原则:一国有权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一切所得征税,而不论取得这笔所得的是本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2.属人原则:一国有权对本国企业的一切所得征税,而不论这笔所得来源于本国还是外国。(二)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后果:双重征税,不利于资本流动和保持税收中性\n二、境外税收抵免(三)国际上避免双重征税的一般做法:1.免税法(豁免法):即境外所得免税。鼓励境外投资、改善国际收支。2.扣除法:即允许将其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款作为费用从应税所得中扣除。3.抵免法:即优先承认他国地域管辖权。4.减免法(低税率法):即采用低于基本税率的优惠税率。\n二、境外税收抵免(四)我国避免双重征税的做法:1、上述四种方法的比较一般国家采用抵免法(限额)2、税收抵免(一般指境外税收范畴)在对企业来源境外的全部所得课征所得税时,对企业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所得,允许其在被投资方缴纳的所得税款,按照一定的额度来抵减企业当期的应纳税额。全额抵免、限额抵免\n二、境外税收抵免3、我国采取了限额抵免法。(1)抵免所得的范围(两类):A.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B.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2)抵免对象: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即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不得抵免:境内所得、境外未纳税所得、没有实际联系所得\n二、境外税收抵免(3)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n二、境外税收抵免(4)抵免方式: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超过限额部分,可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抵补。5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n二、境外税收抵免(5)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A.直接抵免:居住国对本国居民纳税人在境外直接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允许在本国应纳税额中作一定数额的直接扣除。主要适用于:居民纳税人在境外缴纳的预提税以及居住国总公司在境外分支机构缴纳的境外所得税。B.间接抵免:母公司居住国允许本国母公司以其境外子公司已缴境外所得税中应由本国母公司分得股息承担的那部分税额,来抵减本国母公司的应纳税额。主要适用于:居住国母公司与境外子公司之间的税收抵免。\n二、境外税收抵免C.间接抵免的层次限制直接控制(一层,100%)间接控制(多层,美国、加拿大等10%;日本、西班牙25%D.新税法对间接抵免的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n二、境外税收抵免(a)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b)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当期间接抵免和直接抵免的税额加总不能超过抵免限额,超过部分在以后五年内结转不论是直接抵免还是间接抵免,企业都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n二、境外税收抵免(五)新旧税法关于境外税收抵免的对比:旧税法:直接抵免、在限额内抵免、分国不分项、内资企业可采用定率抵扣(16.5%)新税法: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在限额内抵免、分国不分项最大变化:新税法引入了间接抵免1.更有利于企业走出去2.符合国际惯例,有利于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新税法的特点之一\n第四章:税收优惠内容概要: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范围、优惠内容、优惠方式等做了规定;税法从第25条至第36条,共12条条例从第82条至第102条,共21条具体包括:一、制定优惠的总体原则(第25条)二、具体优惠内容(对象、内容、方式)(第26至34条、第82-100条)三、对优惠的管理(第35至36条、第101条-102条)\n一、总体原则(一)税收优惠的概念是税收政策的一种形式,是政府在某一时期为了实现特定的社会或经济目标,通过税收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对部分特定的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是政府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府为了促进或扶持重要产业、项目或特殊地区的发展,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上给予的激励或照顾措施。\n一、总体原则(二)优惠方式1、税基优惠:减计收入、免税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亏损弥补等2、税率优惠:优惠税率3、税额优惠:减免税、税额抵免等减免税和免税收入的区别:免税收入减少的是企业应该纳税的收入,影响的是税基,如免税的国债利息收入减免税则直接减少企业的应纳税额\n一、总体原则(三)现行优惠存在的问题1、内外资企业优惠差别过大,负担不公。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2、漏洞较大、刺激避税、扭曲资源配置和税款流失(如“区内注册、区外经营”、“返程投资”)3、区域优惠过多,产业导向不够突出。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过分倾向于东南沿海地区,加大了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的差距4、优惠形式过于单一,大多采用定期减免税和低税率等直接优惠方式\n一、总体原则(四)制定优惠的原则总原则:坚持国家产业政策方向,并把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作为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点。具体体现在:1、公平税负原则2、科学发展观原则3、宏观调控原则4、国际惯例原则5、稳定和灵活相结合原则建立新的优惠体系:将现行以区域优惠和外资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优惠格局\n二、具体优惠内容(一)免税收入(第26条)1、概念:是指对企业的某些收入免予征税2、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差别:是否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3、具体内容:(1)国债利息收入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1992年3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国务院令第95号)第十二条规定,“国库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注:国债利息收入不含二级市场转让所得\n二、具体优惠内容(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主要指境内)目的:消除经济性重复征税现行做法:内资企业补税率差;外资企业采用免税法免税条件: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采用免税法而非补税率差的优点:使西部大开发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等切实享受到低税率优惠政策的好处\n二、具体优惠内容(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与居民企业的情况相类,存在同一经济来源所得的重复征税问题限制条件: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其他情况: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收入,可以通过抵免的方式来消除双重征税\n二、具体优惠内容(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A、非营利组织(NPO)的概念非营利组织(Non-ProfitOrganization,简称NPO)一词源于美国的国内收入法典,该法典规定,所谓的非营利组织是指致力于公共利益而非促进私人组织之利益,且符合免税条件的慈善组织。国际上的主流定义:五特征法,即同时符合组织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5个特性的组织。其中非政府性和非营利性是非营利组织的基本特征\n二、具体优惠内容B、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a)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b)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c)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d)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e)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n二、具体优惠内容(f)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g)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n二、具体优惠内容(二)减免税(直接优惠)1、概念:指国家为了实现有关社会、经济目标,鼓励扶持某些产业或地区的发展,或对某些纳税人的特殊困难给予照顾,而准予从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中减征部分税款或免征全部应纳税款。2、新税法对减免税对象的变化:由企业减免税转变为项目减免税\n二、具体优惠内容3、具体内容:(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A、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a)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b)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c)中药材的种植;(d)林木的培育和种植;(e)牲畜、家禽的饲养;(f)林产品的采集;\n二、具体优惠内容(g)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h)远洋捕捞。B、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a)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b)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将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进行细化\n二、具体优惠内容(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优惠方式: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实行“三免三减半”具体范围: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A.港口码头:码头、泊位、通航建筑物新建项目\n二、具体优惠内容B.机场:民用机场新建项目C.铁路:(a)铁路新线建设项目(b)既有线路改造项目\n二、具体优惠内容D.公路:公路新建项目E.城市公共交通:城市快速轨道交通新建项目F.电力:(a)水力发电新建项目(b)核电站新建项目\n二、具体优惠内容(c)电网(输变电设施)新建项目(d)风力发电新建项目(e)海洋能发电新建项目(f)太阳能发电新建项目(g)地热发电新建项目\n二、具体优惠内容G.水利:(a)灌区配套设施及农业节水灌溉工程新建项目(b)地表水水源工程新建项目(c)调水工程新建项目(d)农村人畜饮水工程新建项目(e)牧区水利工程新建项目\n二、具体优惠内容优惠对象:是投资并经营的企业,不包括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以上项目企业注: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n二、具体优惠内容(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优惠方式: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实行“三免三减半”具体范围: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n二、具体优惠内容(4)符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优惠方式: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n二、具体优惠内容(5)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征收预提税)优惠方式:降低税率(10%)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A、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B、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C、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n二、具体优惠内容(三)优惠税率1.概念2.具体内容(1)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A、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B、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n二、具体优惠内容(2)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n二、具体优惠内容(四)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减免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减免范围: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部分\n二、具体优惠内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宪法112条)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税或者免税,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n二、具体优惠内容(五)加计扣除1、概念2、具体内容:(1)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不足抵扣部分将自动向以后年度结转。\n二、具体优惠内容(2)企业安置某些人员就业支付的工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上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优惠对象包括:残疾、下岗再就业人员等范围扩大、方式统一、取消安置人员比例限制、没有时间限制2006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1001元\n二、具体优惠内容(六)创业投资企业1、定义: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创业投资:是指向成长性企业(不含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的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n二、具体优惠内容2、优惠方式和条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n二、具体优惠内容(七)加速折旧1、概念:2、范围:(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3、方式:缩短折旧年限、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限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4、两种情况:一种是使用强度大或更新快,另一种为鼓励企业加大对固定资产投入\n二、具体优惠内容(八)减计收入1、概念2、范围: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n二、具体优惠内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是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的基础上,按照当前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要求,并结合技术发展的有关情况制定的,基本沿用了原目录的框架,仍分为3大类:A、综合利用共、伴生矿产资源生产的产品:B、综合利用废水(液)、废气、废渣生产的产品C、综合利用再生资源生产的产品\n二、具体优惠内容与原目录相比,新目录增加了煤矿瓦斯气回收利用、秸秆发电和废旧电子产品回收利用等项目,同时取消了一些由于技术进步或环保要求提高,现在已成为生产工艺必备环节的一部分或者国家已有强制要求的项目,如利用粮油、酒精、淀粉废渣生产的饲料、糠醛、石膏、木糖醇、油酸、脂肪酸等\n二、具体优惠内容(九)税额抵免1、概念2、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3、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n二、具体优惠内容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4、范围:《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在编制过程中遵循了国家环保产业政策,同时也兼顾了与各行业的环境政策、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衔接。内容主要包括水污染治理设备、大气污染防治设备、固体废物处置设备、环境监测仪器仪表、清洁生产设备等5类专用设备\n二、具体优惠内容《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设备都是在节能和节水方面效益显著的专用设备。内容主要包括节能设备、节水设备两大类专用设备《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设备都是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关系到人身生命安全的专用设备。内容主要包括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公路、铁路、民航等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以及应急救援类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n二、具体优惠内容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限制对象:主要是享受税额优惠的项目,包括:农林牧渔业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技术转让项目\n三、优惠政策管理(一)必要性1.保障新税法的有效实施2.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防止优惠失度3.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二)优惠政策管理权限(法定优惠、特定优惠和临时优惠)(授权国务院制定)1.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国务院可以制定专项优惠政策,报人大常委会备案\n第五章:源泉扣缴内容概要:对非居民企业实行源泉扣缴的范围、扣缴人的义务、法律责任等做了规定;税法从第37条至第40条,共4条。条例从第103条至第108条,共6条。从税收来源地(属地)来行使税收管辖权,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具体内容:一、实行源泉扣缴范围及扣缴义务人(第37条、第103-105条)二、指定扣缴义务人(第38条、第106条)三、法律责任(从第39至40条、第107-108条)\n一、实行源泉扣缴范围及扣缴义务人(一)定义(《征管法》):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征收方式,它是指以所得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项纳税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代为扣缴税款的做法(二)适用范围,在企业所得税主要是预提税由于有的非居民企业在我国没有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具有一定的流动性,为保障我国税收权益,税务机关通常过指定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实行源泉扣缴。\n一、实行源泉扣缴范围及扣缴义务人(三)实行源泉扣缴的前提条件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与征税国之间存在着经济上源泉关系,主要有:不动产所在地,常设机构所在地,投资产生的股息、联系,特许权使用费、租金等所得的发生地、债务人或转付人所在地等(四)源泉扣缴的计税依据和税率1、本法第十九条2、本法第四条第二款(20%)和第二十七条第五款\n二、指定扣缴义务人(一)指定扣缴义务人的原因:考虑到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工程承包和提供劳务业务具有临时性和流动性特点,税款易于流失,从国际、国内实践经验看,赋予税务机关指定扣缴义务人权力是必要的(二)指定扣缴义务人的几种情况:1、未固定机构、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2、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3、未规定办理纳税登记或申报等\n三、法律责任(一)纳税人的义务依照新税法的规定,纳税人负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实行源泉扣缴只是纳税方式上的改变,并不意味着改变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二)税款的追缴对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的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仍应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对纳税人仍未纳税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n三、法律责任(三)申报缴纳的时间与方式按次代扣,七日内入库并保送税表(四)法律责任(《征管法》第69条)按税法规定实行源泉扣缴的税款,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应按《征管法》的规定分别确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主任,即向纳税人追缴应缴未缴的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以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n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内容概要:对企业的关联交易、预约定价、核定程序和补征税款和加收利息等作出了规定,强化了反避税手段;税法从第41条至48条,共8条条例从第109条至123条,共15条具体内容:本章进一步丰富和拓展了《征管法》的反避税规定。增加了成本分摊、预约定价、提供资料、受控外国公司、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条款以及反避税罚则,是反避税的全面立法,凡是因不合理的安排而减少企业应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行为,都属于本章调整的范围\n一、关联交易及成本分摊协议(一)关联方企业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如下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同一公司会计年报中有表决权股本或资产总额的50%以上,单个企业10%以上)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统为第三方所拥有或者控制3、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n一、关联交易及成本分摊协议(二)关联方的认定现行外资企业《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2004】143号)作出具体规定(P130)(三)业务往来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包括购销商品、提供劳务、融通资金、转让财产和提供财产使用权等类型\n一、关联交易及成本分摊协议(四)独立交易原则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五)合理调整的方法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2、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n一、关联交易及成本分摊协议3、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4、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5、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6、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方法\n一、关联交易及成本分摊协议(六)成本分摊协议是企业间签订的一种契约性协议,签约各方约定在研发过程中共摊研发成本、共担研发风险,并且合理分享研发所带来的收益。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时,应预先在各参与方之间达成协议安排,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采用合理方法分摊上述活动发生的成本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防止跨国集团滥用“成本分摊协议”\n二、预约定价安排及其程序(一)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包括:单边和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与一国税务机关签订的预约定价安排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与两国(或多国)税务机关共同签订的预约定价安排\n二、预约定价安排及其程序(二)签订预约定价安排的程序(自觉、自愿)1、提出方应是企业,提出意向2、税务机关就其可能性与纳税人会晤,提交有关资料,形成意向书3、达成一致意见后,纳税人正式提出申请,附上相关资料4、税务进行评估,并复函5、同意后,签订协议6、税务部门对其进行监控,并保留审查权\n三、关联方提供资料的义务(一)意义为保证税务机关进行税务调整有其合理的事实基础,解决税务机关在获取课税资料方面的困难,新企业所得税法也规定了企业及其关联方、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有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二)相关资料与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资料,用以证实其关联交易价格、费用的合理性\n四、关联交易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定(一)核定内容是核定企业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还是该笔关联交易的收入和成本?这要视具体案例而定,大多数情况下核定企业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但有时核定该笔关联交易的收入和成本(二)核定方法1、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2、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3、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n五、受控外国公司(一)有关情况随着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的增加,企业设立在避税地受控外国公司进行避税,可能会越来越多。(二)中国居民,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就其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三)控制:1、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2、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没有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但在\n五、受控外国公司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四)“实际税负明显低于”的判断实际税负偏低的判别可设置实际税负标准的下限,例如:受控外国企业的实际税负低于其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法规定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60%,一些国家还定期发布“实际税负明显偏低”国家的名单(称“黑名单”),或发布不视为“实际税负明显偏低”国家的名单(称“白名单”)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是指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的50%\n五、受控外国公司(五)“不是为其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目的”的判断是指受控外国企业取得的非经营性业务所得,即消极所得,具体包括未实质性(经常地、连续地、实质地)参与交易或经营活动而取得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股利、销售收入、保险收入、转让投资资产取得的资本利得及其他所得。\n六、资本弱化资本弱化(一)定义:是指公司采用贷款方式替代募股方式进行的投资或者融资,以减少应纳税额(二)政策: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1、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n六、资本弱化2、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3、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四)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五)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n七、一般反避税(一)定义: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条件: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必须存在一个安排,是指人为规划的一个或一系列行动或交易2、企业必须从该安排中获取“税收利益”,即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3、企业将获取税收利益作为其从事某安排的唯一或主要目的\n八、法律责任(一)对纳税人的法律责任补偿性责任: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补征的税款,惩罚性责任: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按日加收利息(二)三个特点:1、涉及的调整区间较长,税款的所属期最长可以从调查之日起向前追溯10年2、调整金额的不确定性3、转让定价补缴税款的性质难以界定\n第七章征收管理内容概要:对企业纳税地点、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年度、缴纳方式以及货币计算单位等做了规定税法本章从第49条至56条,共8条条例本章从第124条至130条,共7条具体内容:一、征税依据二、纳税地点(汇总纳税、合并纳税)三、纳税期限四、纳税方式五、计算货币\n第七章征收管理一、纳税地点1、企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地点2、纳税地点的判定-登记注册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登记注册地在境内的,以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3、实际管理机构的判定指对企业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管理和控制的机构或场所。\n第七章征收管理4、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的确认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选择其一;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企业登记注册地,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主要机构、场所,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对其他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2)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n第七章征收管理汇总纳税与合并纳税汇总纳税:统一核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财政退库合并纳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纳税三、纳税年度的规定清算企业四、缴纳方式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纳税申报汇算清缴五、货币计量\n第八章附则内容概要:对享受过渡性优惠的企业范围、内容,与国际税收协定的关系以及本法实施日期等做了规定税法本章从第57条至60条,共4条条例本章从第131条至133条,共3条具体内容:一、优惠过渡二、税法与协定的关系三、实施条例授权四、实施日期\n第八章附则“两个过渡”(一)税法、行政法规规定的优惠政策1、低税率(五年内、过渡的方式)2、定期优惠(期限问题)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出台的优惠政策1、税基方面的优惠(各种扣除政策)2、税率和税额优惠:有明确规定执行期限的没有期限和违反WTO\n第三部分:问题与解答\n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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