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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0 发布

税法原理第四章增值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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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原理主编徐孟洲撰稿人(以撰写章节先后为序)徐孟洲叶姗侯作前徐阳光丛中笑张晓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n第四章增值税法律制度关键术语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增值税转型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法定增值额理论增值额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行为兼营行为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零税率起征点征收率出口退(免)税出口退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金税工程\n第一节增值税法概述一、增值税的概念和类型(一)增值税的概念增值税是以生产、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二)增值税的类型1.生产型增值税2.收入型增值税3.消费型增值税\n二、增值税的特点和作用(一)增值税的特点1.避免重复征税,具有税收中性。2.税源广阔,具有普遍性。3.增值税具有较强的经济适应性。4.增值税的计算采用购进扣税法,凭进货发票注明税额抵扣税款,并在出口环节实行零税率征收。这样,在出口退税和税收钩稽方面有着传统流转税无法替代的优点。(二)增值税的作用1.税收具有中性,不会干扰资源配置。\n2.有利于保障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3.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开展。4.具有相互钩稽机制,有利于防止偷漏税现象的发生。三、增值税的产生和发展\n第二节我国增值税法的主要内容一、增值税的纳税人(一)增值税纳税人的概念1.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2.报关进口的货物,以其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3.代理进口的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4.货物为期货交易的,增值税的纳税环节为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n5.中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销售应税劳务,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其应纳增值税税款以其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二)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1.一般纳税人2.小规模纳税人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1.销售或者进口货物2.提供应税劳务\n(二)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1.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2.混合销售行为3.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4.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行为(三)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四)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三、增值税的税率(一)增值税税率的种类1.基本税率。2.低税率。\n3.高税率。4.零税率。(二)我国的增值税税率1.基本税率17%2.低税率13%3.零税率4.征收率四、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n(一)销项税额的确定销项税额=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1.销售额的确定2.销售额的计算(二)进项税额的确定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项目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项目(三)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1.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n2.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五、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制度(一)起征点(二)减免规定\n六、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二)纳税地点(三)纳税期限\n第三节我国增值税法的特殊 征管制度一、增值税的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范围(二)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1)17%(2)13%(3)11%(4)8%(5)5%\n(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1.出口退税登记管理2.出口退税的申报3.出口退税的审批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要求1.领购专用设备和办理初始发行2.领购专用发票\n(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处理(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丢失处理(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处理(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的处罚规定\n计算题1.甲企业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60000元,增值税额27200元,材料验收入库。本月生产加工一批新产品450件,每件成本价380元(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全部售给本企业职工,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71000元。月末存盘发现上月购进的原材料被盗,金额50000元(其中含分摊的运输费用4650元),求该企业应当缴纳的增值税。\n2.乙是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5%。2007年4月份,其相关业务为: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4万元,货已验收入库;上月末留抵税款6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n3.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5%。2007年4月份的相关业务为: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5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85万元,货已验收入库。上月末留抵税款5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为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n参考答案1.(1)确定销售额。将自产货物出售给企业职工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由于是新产品,纳税人无当月或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也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可以参照,故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单位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380×(1+10%)=418(元)销售额=单位组成计税价格×数量=418×450=188100(元)。(2)当期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188100×17%=31977(元)。\n(3)确定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外购已验收入库的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被盗货物的进项税额(属于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应冲减当期进项税额。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要将被盗货物的进项税额与其运费中的进项税额分别计算。由于运费是按普通运费发票载明的金额全额(含税)的7%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故计入成本的运费(即分摊的运输费用4650元)实际上只相当于支付运费全额的93%,因此,需要注意将计入成本的不含税运费还原为含税运费,再计算被盗物品运费中需要通过进项税转出的进项税。\n可抵扣的进项增值税=27200-[(50000-4650)×17%+4650÷(1-7%)×7%]=27200-8059.5=19140.5(元)。(4)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31977-19140.5=12836.5(元)。2.(1)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销售额×(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退税率)=200×(17%-15%)=4(万元)。\n(2)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月留抵税款=100×17%-(34-4)-6=-19(万元)。(3)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销售额×出口货物退税率=200×15%=30(万元)。(4)按规定,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即19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时(30万元),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即该企业当期应退税额为19万元。(5)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30-19=11(万元)。\n3.(1)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销售额×(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退税率)=200×(17%-15%)=4(万元)。(2)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月留抵税款=100×17%-(500×17%-4)-5=-69(万元)。(3)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销售额×出口货物退税率=200×15%=30(万元)。\n(4)按规定,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款(即69万元)>当期免抵退税税额(即30万元)时,则:当期应退税款=当期免抵退税额,即该企业当期应退税款为30万元。(5)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30-30=0(万元)。所以该企业4月末留抵结转下期(5月份)继续抵扣的增值税额为69-30=3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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