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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2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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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资料行政答辩状答辩人:宁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桑晨锋,宁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传河,宁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合同科科长李国晓,宁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科副科长因原告泰安市宏达纺织有限公司认为本局做出的泰宁工商抵登字2015第009号动产抵押登记是错误登记,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一案,依法特作如下答辩:一、原告主张要求法院判决撤销“泰宁工商抵登字2015第009号动产抵押登记”不适格。原告泰安是宏达纺织有限公司,不是《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适格当事人,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的资格。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答辩人确认的泰宁工商抵登字2015第009号动产抵押登记,是具体行政确认行为,在确认内容上与起诉人无关,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所以答辩人与原告没有法律上的具体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二、答辩人确认的泰宁工商抵登字2015第009号动产抵押登记可编辑修改\n精品资料并无过错。在泰宁工商抵登字2015第009号动产抵押登记资料中,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的签章和声明,有明确的抵押设备权属表述,有评估公司评报字..号文号记载;抵押人、抵押权人有向我局提交的主体资格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抵押合同和设备清单;抵押物没有《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上述资料,符合2007年10月17日起施行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三条“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的所有构成要件。答辩人依据该《办法》第五条“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为原告以外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办理登记,并没有填写错误、遗漏和瑕疵,不存在原告诉称的登记错误,更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三、原告主张撤销泰宁工商抵登字2015第009号动产抵押登记的理由不成立。国家工商总局(第30号令)2007年10月17日起施行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八条规定“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等情形下,动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可编辑修改\n精品资料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2016年7月5日国家工商总局第88号令修订实施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八条“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形式要求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办理,在当事人所提交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第十一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登记机关的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与其提交材料内容不一致的,有权要求登记机关予以更正。登记机关发现其登记的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与当事人提交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对有关信息进行更正。”第十二条“经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登记机关可以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对相关的动产抵押登记进行变更或者撤销。动产抵押登记变更或者撤销后,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原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动产抵押登记资料中,并没有显示与宏达纺织公司相关联的任何内容,原告宏达纺织公司既不是抵押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更没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确认抵押合同无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就是有,也要以申请撤销;因此,原告主张撤销泰宁工商抵登字2015第009号动产抵押登记的理由不成立。四、原告诉称美达纺织公司利用伪造的发票进行登记,与动产抵押登记机关的确认行为无关。答辩人认为,就抵押物设定抵押权达成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的事情,我国《合同法》所体现的是私法自治理念,对抵押可编辑修改\n精品资料物权属关系是否为抵押人所有或有权处分的查明和判断,是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是否签订抵押合同的自治理念。而抵押权的登记只起公示作用,是建立在抵押权人、抵押人合意的抵押合同之上,对抵押权进行公示的证明,确认方式是形式审查,不是行政审批,更不是对抵押物权属的认定,是基于抵押权的物权性(对世性)而在担保法、物权法上的要求,既:抵押权不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登记机关只是通过一定的程序,将既存的抵押权的内容(事实状态)予以记载;与土地管理部门(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管理部门(房产证)、交通管理部门(行车证)等权属登记机关不同,动产抵押登记机关不是动产权属的登记管理部门,更不是抵押合同的当事人,法律上并没有赋予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过程中去验明抵押物的“正身”,去判断抵押物是否存在,去进行实质性审查。上述观点在《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都有规定,《商业银行法》第36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贷款通则》第27条规定:“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情况。”第28条规定:“贷款人应当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贷款风险度,提出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由此可见,对抵押物权属、价值进行审查,抵押权人是否对抵押物的权属、价值进行了审查抑或实质审查,完全是抵押权人可编辑修改\n精品资料自己斟酌的事情。因此,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对抵押物的合法性,不具有实质审查权和侦查权,美达纺织公司是否利用伪造的发票进行登记,与登记机关的确认行为无任何关联关系,原告的设备权属之争,是民事纠纷,应向权属争议人主张,更不能据此断定该动产抵押登记是错误登记。五、原告起诉的对象错误,诉求错误市场监管局是动产抵押权的确认机关,按照《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只要抵押人、抵押权人提交的材料符合登记构成要件,受理登记人员履行了形式审查义务,那么就证明依法履行了职责;至于抵押合同、抵押物的合法性,根据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物权、合同效力的认定和判断,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的职责;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如果行使了物权权属、合同效力判断权,等于充当了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的角色,就是行政权力越俎代庖去严重干预司法权力,造成行政权力滥用,就会加剧国家公权力严重失衡。我局认为,在程序合法、登记要件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原告起诉市场监管局错误登记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如果原告认为泰宁工商抵登字2015第009号登记记载的动产,侵犯了原告的权益,原告起诉的对象应该是抵押物权民事利害关系人-抵押人,而不是行政机关;起诉的诉求应该是主张抵押物权属和抵押合同效力认定;抵押物权不经法律认定权属转移,登记机关确认的抵押权登记就会继续有效;一旦动产抵押合同确认无效,抵押权人就不能在不适格的抵押物上主张优先可编辑修改\n精品资料受偿权,被告无须就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进行效力判断。当事人可根据《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凭生效的法律文书依申请撤销抵押登记。综上所述,原告将宁阳县市场监管局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是不适格的,答辩人依法行使其行政确认职责,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利。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请人民法院查清事实,驳回原告无理的诉讼请求。此致宁阳县人民法院答辩人:宁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4月24日可编辑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