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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4-20 发布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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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实施办法 各市、 县(区) 卫生计生委(局),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局:为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进一步完善我区医疗卫生、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方面的监管工作, 增强卫生计生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力度,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卫法制发〔2015〕 100 号), 结合全区卫生计生工作实际, 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 四中、 五中全会精神, 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 大力推进行政机关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 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提供优质公共服务、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 加快构建行政监管、 信用管理、 行业自律、 舆论监督、 群众参与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 建立和完善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 促进全区卫生计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 监管内容 ‎(一) 对于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 要进一步优化运行程序,简化办事环节, 规范自由裁量、 建立岗位职责、 明确审批权限,推 行事项运行依法、 公开、 透明、 规范, 做到“五个规范” 和“四个统一”, 即规范审批服务事项名称、 申请材料、 审批服务流程、办理时限, 统一审批服务事项的统计口径和目录、 统一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大厅、 统一行政审批服务流程、 统一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等。‎ ‎(二) 对于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对上级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不得以事前备案、 审核性备案等名义改头换面继续审批; 不得拆分、 合并、 重组或以新的名义重新审批; 不得以达标、 验收、 年检、 换证等形式对从业企业和人员作出强制要求,行审批之实; 不得通过印发文件等形式, 授权或指定行业学(协)会、 事业单位等继续审批, 行使行政审批职权。 取消行政审批事项涉及下级卫生计生部门初审、 复审、 审核的, 要同步取消。 对调整管理方式的事项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授权, 进一步规范服务程序, 同时重点加强对服务和管理对象后续活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情况进行监管, 确保管理方式转变, 监管力度加大。‎ ‎(三) 对于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对已经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坚持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 能力建设和制度建设同步推进。对国家卫生计生委和自治区本级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各业务处室要配合行政审批办公室制定对承接机构人员的培训方案, 并组织开展关于政策法规、 审批程序、 评审标准等的专项培训。 对下放事项涉及数据库管理权限调整的, 各相关处室和单位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四) 对于承接的行政审批事项。 各地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争取本级政府在人员、 设施和装备等方面的支持, 及时制定承接方案, 加强与上级部门的联系和沟通, 研究解决承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确保规范有序承接。 对承接的需要技术评审的审批项目,各承接机构主管业务部门要加强相关专家队伍建设, 确保技术评审工作的高质量开展。‎ ‎(五) 对于前置改后置的行政审批事项。 按照自治区审改办部署要求, 在做好前置审批和中介服务项目 及收费清理工作的基础上, 对保留的前置改后置审批和中介服务项目 , 要以清单方式一律对外公开, 重点强化证照管理的有效衔接, 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加强监管。‎ 三、 监管措施 ‎(一) 加强日常监管。 通过日常巡查、 随机抽查、 专项督查、专项整治、 事后评估评价等方式, 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 提高监管水平。 针对机构场所、 人员资质资格、 健康相关产品等卫生计生领域不同类型行政审批事项的特点, 建立日常巡查和随机抽查为主、 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为辅、 事后评估评价为补充的监管机制。 要加强上下级卫生计生部门之间、 卫生计生部门与公众之间监管信息的开放共享。 要充分运用互联网、 大数据、 云计算等技术, 加大实时动态监管力度, 实现“制度+技术” 的有效监管, 进一步提高执法效能。‎ ‎(二) 推广随机抽查。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精神, 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 要对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 抽查机制, 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三) 强化信用监管。 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领域行业信用制度建设, 在医疗卫生机构和医护人员注册管理数据库、 不良执业行为记录数据库基础上, 逐步建立信用记录数据库和诚信档案,构建卫生计生机构和从业者信用信息平台, 逐步实现全行业诚信信息资源共享, 研究制订行业诚信标准, 进一步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要将监督检查结果纳入许可对象的社会信用记录,同时要建立健全信用分类、 分级监管机制, 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等级低、 投诉举报多、 列入异常名录或发生过严重违法违规等情况的监管对象, 要增加日常检查频次和随机抽查力度, 实行动态监管。‎ ‎(四) 严格行政执法。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法定职责必须为。 在检查中发现行政相对人已不具备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条件的, 能整改的, 责令限期整改; 不能整改或者未按期整改到位的, 要依法进行处理;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要依法予以撤销、 注销。 要严厉打击未取得行政许可资质资格执业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 擅自改变许可范围执业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非法采供血、 未按相关国家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行为。 要加强对投诉举报、 监督抽查、 日常监管、 案件查办等数据分析, 对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 ‎(五) 促进社会共治。 要强化许可对象的主体责任, 督促许可对象规范执业或开展生产经营行为并承担社会责任。 发挥行业学(协) 会、 商会的自律作用, 推动其建立健全相关行为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等, 引导规范相关成员(会员) 行为。 行业学(协) 会、 商会不得对已经取消的卫生计生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变相审批, 不得向成员或成员单位乱摊派、 乱收费。 拓宽公众参与监督的渠道和方式, 充分利用 12320、 12356 等热线电话、 举报投诉等渠道反映卫生计生行政审批对象在产品和服务等方面的问题, 引导社会力量依法依规参与监督。 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制度,促进社会共治。‎ 四、 工作要求 ‎(一) 明确监管责任。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 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 明确监管责任。 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后, 其对应的法定管理职责并未取消, 仍然承担着指导、 规范、 监管等职责。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行政审批监督制度, 并要将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纳入本部门本单位责任清单中, 强化责任追究。‎ ‎(二) 加大监管力度。 调整优化监管资源,‎ ‎ 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 要调整力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队伍建设; 推动执法力量重心下移, 着力解决工作量与监管责任增加、 承接能力不足等问题。 创新监管方式, 细化监管方案, 完善监管标准, 建立符合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 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 细化执法程序, 规范执法行为, 落实执法责任。 探索建立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第三方评估制度, 并根据评估情况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提出调整和完善建议。‎ ‎(三) 加强督促检查。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每年将组织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检查指导, 并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整体实施情况纳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年度重大政策督查范围。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 定期督促检查本级取消下放承接事项的落实情况和事中事后监管情况, 并对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