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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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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伤 保 险 实 务 操 作
工伤保险的原则特点
一是强制性原则
二是无责任补偿原则
三是雇主责任原则
四是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
五是工伤补偿、预防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六是工伤待遇法定原则
七是一次性补偿和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
《
工伤保险条例
》
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扩大了工伤保险制度适用范围
(二)调整扩大了上下班途中工伤的认定范围
(三)大幅度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四)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部分费用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
工伤保险条例
》
修订的主要内容
(五)增加了工伤预防费用支出的内容
(六)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增加了终止程序,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七)强调用人单位责任,增加了对不参保用人单位的罚则。
内容提要
第一节: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第二节:工伤保险基金
第三节:工伤认定
第四节:劳动能力鉴定
第五节: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节:
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
无论何种所有制性质、无论规模大小,凡是已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都应参加工伤保险。
2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
浙江省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
省政发
[2003]52
号规定,省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
《
条例
》
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部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3
、事业单位等组织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
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
《
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
劳社部发[
2005
]
36
号
)
4
、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单位工作人员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三节 工伤保险基金
统筹
1
、工伤保险统筹层次
电力、铁路、电信、邮政、金融、石油、交通、民航等行业单位继续参加省级工伤保险统筹,在杭中央部属、省属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省级工伤保险统筹
杭州市老城区内的省、市、区的企业单位,市、区属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杭州市工伤保险参加杭州市工伤保险
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境内的用人单位(包括区、县属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 ,参加当地的工伤保险
2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企业缴费单位的缴费基数按照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
其他缴费单位的缴费基数按照其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3
、工伤保险费率
基准费率 浮动费率
一类
风险较小行业
0.5%
0.4%
、
0.5%
二类
中等风险行业
0.8%
0.6%
、
0.7%
、
0.8%
、
0..9%
、
1%
三类
风险较大行业
1.2%
0.8%
、
1.0%
、
1.2%
、
1.4%
、
1.6%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费率为
0.2%
。
用人单位当年工伤保险收支比例超过
100%
向上浮动;支出为零向下浮动;收支比例在
0%
至
100%
之间的不浮动。费率浮动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为次年的
7
月
1
日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费率不进行考核浮动。
4
、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参保范围和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单项工程的建筑施工承包企业、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以建筑施工企业按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为参与该项目建设的所有农民工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缴费基数和费率
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缴费数额,按照建设工程项目造价乘以
1.1‰
之积计算
。
新
《
条例
》
规定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5
、个体工商户雇工参加工伤保险
参保范围和办法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
《
工伤保险条例
》
,为其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全部雇工(含雇主,下同)缴纳工伤保险费,雇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到住所地(以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为准)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发生新增或减少变更,雇工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当月向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缴工伤保险费数额由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的杭州银行代扣代缴,其征缴流程与现行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费的征收流程一致。
缴费基数和费率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其雇工缴费工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确定。雇工本人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60%
的,按照
60%
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
的,按照
300%
确定。其中,有雇工个体工商户为雇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雇工的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与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相同。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为
0.5%
。
第四节:
工伤认定
认
1
、认定工伤的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
:
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
工作场所: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其所从事工作的场所
工作原因: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者急性中毒等事故伤害
时间、地点、原因的“三工”条件应同时具备
工伤保险遵循“无过错补偿”原则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合理时间
工作场所内: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
预备性工作: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
收尾性工作:指在工作前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等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者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等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伤害
注意与互殴而造成的伤害相区别
不具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条件的,应按民法的规定调整
4
)患职业病的
职业病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国家
《
职业病目录
》
分
10
类
115
种职业病 )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有鉴定职业病资质的医疗机构,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
杭州市预防保健门诊部 地址:朝晖二区
5
幢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地址:市庆春路
79
号
杭州市红十字会医院 地址:下城区环城东路
38
号
浙江省医学科学院医疗门诊部 地址:天目山路
182
号
浙江省人民医院滨江分院 地址:滨江区西兴镇人民路
10
号
国家电网公司职业病防治院 地址:建德市保健北路
26
号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因工外出:指职工由于工作需要到本单位以外工作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指由于工作原因受到的包括事故、暴力和其他形式的伤害,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
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上下班合理的时间
上下班合理的路线
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指工伤保险条例出台后(
2003
年
4
月
16
日)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法律
国务院制定并颁布实施的的行政法规
2
、视同工伤条件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工作时间: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
工作岗位:指职工日常所在的工作岗位,以及本单位领导指派其所从事工作岗位
突发疾病:一般多为心脏病、脑出血、心肌梗死等突发疾病
在
48
小时之内拒绝抢救死亡的不能认定工伤
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维护国家利益:指为了减少或者避免国家利益遭受损失,职工挺身而出
维护公共利益:指为了减少或者避免公共利益遭受损失,职工挺身而出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因战负伤致残
因公负伤致残
非因病致残
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
3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条款
1
)
故意犯罪的
;(修改前: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
)醉酒或吸毒的
;(修改前:醉酒导致伤亡的;)
3
)自残或者自杀的。
4
、工伤认定的程序
(1)
管辖
在苏中央部属、省属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认定事项,由浙江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在苏的参加省级工伤保险统筹的中央部属企业、参加市级工伤保险统筹省属企业单位、市属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的工伤认定事项,由昆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其它用人单位向营业执照登记地址的所在区(含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工伤认定市局管辖范围
省工商登记注册在苏的企业单位(经营地不在本市,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除外)。
市级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
(
2
)时效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所在单位应当在
30
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
1
年内,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为
1
年。
用人单位未在
30
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制约规定
《
工伤保险条例
》
第十七条 规定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
30
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3
)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工伤认定申请表;
2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初次医治的病历复印件。
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以下有效证明之一
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考勤记录;
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
《
工伤认定申请表
》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
1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
2
)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
3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
4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
5
)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
6
)属于因战、因工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
《
革命伤残军人证
》
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
4
)受理调查认定
受理:申请人提供材料齐全,属于管辖范围内,且在受理时效内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受理。
调查: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和职工等有关部门和个人应予配合。(
1
)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2
)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人员;(
3
)记录、录音、录象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材料。
举证: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认定: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当事人。
(
5
)复议和诉讼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工伤认定书
60
日内向作出行政决定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节: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
1
、鉴定机构和管辖
杭州市建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老城区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用人单位和职工,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
、鉴定的标准
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
(
GB/T16180-2006
)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不符等级标准为无级。
1
至
4
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5
至
6
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7
至
10
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生活自理障碍等级
鉴定标准为以下生活项目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的:
a
)进食;
b
)翻身;
c
)大、小便;
d
)穿衣、洗漱;
e
)自我移动。
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
1)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
项),
2)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3
~
4
项),
3)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1
~
2
项)。
因病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
(劳社部发[
2002
]
8
号)(
2002
年市劳动保障局政策法规汇编第
831
页)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二个程度档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
、鉴定的程序
(1)
申请: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提供以下材料:
1
)鉴定申请表;
2
)工伤认定书;
3
)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
)医疗诊断证明;
5
)病历等工伤医治的有关资料。
骨折内固定术者需拆除内固定后申请鉴定,特殊情况下无需拆除内固定需提供治疗医院不拆除内固定的医疗诊断证明
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伤残鉴定
医疗期滿或医疗终结,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
)鉴定申请表;
2
)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
)医疗诊断证明;
4
)近二年以上病历等相关病情确诊检查报告。
市区每年
1
月
1-20
日、
4
月
1-20
日、
7
月
1-20
日、
9
月
1-20
日,失业人员向户口所在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职工由用人单位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
下列疾病应当提供相应的诊断证明材料:
A
、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提供相应肌电图报告:
(1)
单肢瘫,肌力
2
级以下
(
含
2
级
)
。
(2)
两肢或三肢瘫,肌力
3
级以下
(
含
3
级
)
。
(3)
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
2
级以下
(
含
2
级
)
。
B
、长期重度呼吸困难,提供肺活量
50-59%
的肺通气功能检查报告单。
C
、心功能不全二级或三级,提供
EF
率
45%
以下的心脏超声检查报告单。
D
、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提供血红蛋白长期低于
6
克/分升以下
(
含
6
克/分升
)
的血液检查报告单。
E
、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
3
/
4
,提供手术记录报告复印件(加盖医院章)。
下列疾病应当提供相应的诊断证明材料:
F
、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提供血浆白蛋白<
2.5
克/分升和血清胆红质
>10
毫克/分升的血液检查报告单和肝
B
超检查报告单。
G
、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提供肌酐清除率
<20
毫升/分、血尿素氮
>50
毫克/分升、血肌酐
>5
毫克/分升的血液检查报告单。
H
、各种恶性肿瘤,提供病理检查报告单复印件(加盖医院章)。
I
、眼部疾病,提供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2
或视野半径
≤20
度;或双眼矫正视力<
0.1
或视野半径
≤20
度的验光检查报告单和视野检查报告单。
J
、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中度智能减退,提供记忆损伤
MQ≤49
和智商
IQ≤49
的测定报告。
下列疾病应当提供相应的诊断证明材料:
K
、精神分裂症和难治性强迫障碍,提供经系统治疗
5
年以上的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诊断意见。
L
、难治性的情感障碍,提供经系统治疗
5
年以上的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诊断意见;同时符合男性年龄
50
岁以上
(
含
50
岁
)
,女性
45
岁以上
(
含
45
岁
)
条件。
M
、双耳听力损失,提供双耳听力损失
≥91
分贝的听性脑干反映报告单。
N
、上、下肢关节功能完全丧失,提供肩、肘、腕、髋、膝二处及以上关节功能丧失的
X
线摄影检查报告单。
(
2
)受理
经初步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如果材料齐全,受理后进行编号并根据职工的病残情按医学门类进行分科。将材料分别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聘请的各科医学专家,对申请人提交的病情材料进行审阅。
(
3
)复检
通知单位,要求被鉴定人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进行规定项目的复检。
(
4
)鉴定意见
组织医学专家,对被鉴定人的病情进行讨论,由医学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
5
)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
30
日。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
6
)再次鉴定
申请工伤伤残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
15
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申请人对因病鉴定结论不服,没有规定可以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提出再次鉴定;如果病情发生变化可重新申请鉴定。
第六节
:
工伤保险待遇
待遇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待遇
项 目
支付标准
范围基数
医疗费用
全额支付
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康复治疗费用
全额支付
安装辅助器具费用
全额支付
国家规定的定额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偿金
1
级
27
个月;
2
级
25
个月;
3
级
23
个月;
4
级
21
个月;
5
级
18
个月;
6
级
16
个月;
7
级
13
个月;
8
级
11
个月;
9
级
9
个月;
10
级
7
个月。
职工工伤前
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1
级
90%
;
2
级
85%
;
3
级
80%
;
4
级
75%
。
职工工伤前
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以后按增加企业退休金办法调整
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0%
;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40%
;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0%
受伤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09
年底前享受人员,
10
年
1
月
1
日起按统筹地
09
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杭州市
2540
元)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待遇
项 目
支付标准
范围基数
工亡待遇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0
倍
(
60
个月
)
职工工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职工工亡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丧葬补助金
6
个月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
40%
其他亲属
30%
孤寡老人、孤儿
10%
抚恤金之和不高于工亡职工生前工资
职工工伤前
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03
年底前享受人员,
05
年
6
月
1
日起按统筹地
02
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杭州市
1645.75
元)。从
07
年
11
月
1
日起,
06
年底前享受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156
元。从
09
年
1
月
1
日起,每人每月增加
70
元。 从
10
年
1
月
1
日起,每人每月增加
120
元。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8
号)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
18
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
60
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
55
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
18
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
18
周岁的。
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待遇
项 目
支付标准
范围基数
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需要护理的费用
原则上参照当地医疗机构护工工资水平
生活不能自理的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
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资福利待遇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内
伤残津贴
5
级
70%
6
级
60%
职工工伤前
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按月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
级
30
个月;
6
级
25
个月;
7
级
10
个月;
8
级
7
个月;
9
级
4
个月;
10
级
2
个月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5~6
级职工本人提出与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7~10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5
级
30
个月;
6
级
25
个月;
7
级
10
个月;
8
级
7
个月;
9
级
4
个月;
10
级
2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