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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7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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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期末论述题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经
济法学》论述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6)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经济法学》论述题题库及答案
(试卷号:2096) 论述题 1. 试述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和
区别。
答: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最为密切。两者都是调整经
济关系的。民法作为历史上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对经济法的
产生和形成有过重大的影响;民法的许多概念、范畴、制度、
原则,经济法都可通用。经济法产生后,它的主旨思想、理
论观点,对民法的发展也在起着变革的作用。在横向经济关
系领域内,它们经常需要交错、配合调整。(2 分)经济法与
民法的区别:(1)两者调整范围不同。(2 分)经济法调整以
生产经营管理为中心所发生的经济关系,民法调整以交换为
中心所发生的财产关系;经济法调整纵向的经济关系与一定
范围的横向的经济关系,还调整经济组织内部一些重要经济
关系;民法则不调整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也不调整经济组
织内部关系;经济法也不调整民法中的平等的人身关系。(1
分)(2)主体构成不同。(2 分)民法中的主体分自然人与法
人两类;经济法主体体系更为广泛,包括法人,也包括不具
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和内部组织。民法主体只讲平等性;
经济法主体体系则是承认一定的必要的层次性的。(1分)(3)
主旨思想不同。(2 分)民法是“个体权利本位”;经济法是
“社会责任本位”。(1 分) (4)调整手段不完全相同。(2 分)
民法主要采取民事手段,经济法则实行综合调整。可采取民
事手段、行政手段,甚至于刑事手段。(1 分) 2. 试述反不
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相互联系以及区别。
答: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相互联系是:(1)两部法
同属于竞争法的范畴。都属于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中调整市
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2 分)(2)由
于两部法的密切联系,有的国家采用统一立法模式,将反不
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统一立法,统一调整,也有些国家采
用综合立法模式,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采用单行法
律、法规予以规制,但该法律、法规中既有规制反不正当竞
争的内容也有规制反垄断的内容,对两类行为进行综合规制。
(3 分)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区别是:(1)反不正当竞争法
主要对经营者违反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其他竞争
对手的行为进行规制,立足于规制经营者的行为,保护正当
经营者,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发挥维护竞争道德的作用;
而反垄断法主要对排除与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立
足于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有效竞争。(3 分)(2)反不
正当竞争法的主要价值在于确立经营者的行为准则,禁止不
正当竞争行为,将经营者的竞争行为纳入促进社会整体利益
的轨道,维护正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当经营这是反
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价值目标;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是保护
有效竞争,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主要追求,保护的是竞争
而不是主要保护竞争者。(3 分)(3)反不正当竞争法侧重追
求的是竞争中的公平,同时兼顾效率;而反垄断法更侧重追
求竞争中的效率,同时兼顾公平。(3 分) 3.试述商业银行
的经营原则。
答:按《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包括:
(1)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三性原则”,即安全性、流动性和
效益性原则 9(3 分)(2)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平等、自愿、公
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3 分)(3)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
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的原则;(2 分)(4)开展信贷业务,严格
审查借款人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的原则;(2
分)(5)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合法,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
会公共利益的原则;(2 分) (6)商业银行应当公平竞争,不
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的原则。(2 分) 4.试述传统的民商事法
律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差异。
答:传统的民商事法律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
产和人身的关系,以形式公平为理念来规定交易双方完全对
等的权利义务。(4 分)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是通过赋予处
于弱势的消费者更多的权利和处于强势的经营者更多的强
制性义务来平衡双方的力量,避免在现实的交易活动中出现
以上种种实质不公平的情况。(5 分)这种方式实质上是对只
强调形式公平的一般合同法的补充,而法律的相关条款直接
构成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条款,对双方是具有强制
性的,这样降低了消费者的交易成本也增强了对消费者的安
全保障,体现了更强的公权保护,或者说是公权干预。(5 分)
5.试述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销售者应当承担瑕疵担
保责任的条件有哪些? 答: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
第 40 条的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
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1 分)(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
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4 分)(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
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4 分)(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
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4 分) 根据《产品质
量法》的规定,只要存在上述情形,不问是否存在过错,也
不问是否造成损害后果,销售者都应承担责任。(1 分) 7.
试述经济法律关系与经济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答:经济关系是人际之间的一种基本的社会关系,是物
质社会关系,是属于第一性的。(2 分)在统治阶级意志制约
下的经济关系即为经济法律关系。(2 分)经济法律关系是经
济关系经过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调整后所形成的权利义务
关系,具有意志性质的关系,是第二性的。(3 分)经济法律
关系不是统治阶级可以任意制造的关系,它必须以客观存在
的一定的经济关系为基础,经济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观
物质基础。(3 分)经济法律关系不是经济关系的原型,也不
是经济关系的简单的派生物,而是将统治阶级意志通过法律
形式整顿、确认后所形成的关系,(2 分)是以权利义务为表
现形式,为内容的关系,它得到国家法律强制力的保障,对
原生的经济关系起巨大的反作用。(2 分) 8. 试述中外合
作经营企业的法律特征。
答:(1)合作企业的主体包括外方合作者和中方合作者。(2
分)外方合作者是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中方合作者是指我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1 分)我国
的企业包括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私营
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主要是指各种经济联合体。(1 分)(2)
合作企业是契约式的合营企业。(2 分)在国际上,利用外资
举办的合营企业可分为股权式合营企业和契约式合营企业
两大类。(1 分)契约式合营企业不以股份比例来分享利润和
承担责任,合作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是由他们在平等互利的
原则下,通过协商,用书面合同规定的,双方根据合同所订
立的比例,分享利润或产品,分担债务和责任。(2 分)在合
作企业合同中,还要约定投资或者合作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
作企业终止时的财产归属等事项。(1 分)(3)合作企业设在
中国境内。(2 分)中外合作企业是依照《合作企业法》和我
国其他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企业,因此它的国籍
是中国,属于中国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法律,适用中国法
律,不得危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合作企业的合法权益受
中国法律的保护。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对合作企业实行监督。
(2 分) 9. 试述假冒、仿冒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
构成要件。
答:(1)被冒、仿冒的商品须为知名商品。
所谓知名商品是为广大消费者所知,在市场上较为畅销,
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判断商品是否为知名商品重要的是以
该商品在相关的一定市场领域内是否有较高的知名度为标
准。一般来说,凡是商品长久并广泛行销、使用,在其相关
领域广为人知并有较好的信誉,树立独特、良好形象的,即
可认定为知名商品。
(2)该外观标志须为知名商品所特有。
所谓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指经营者为自己的知名
商品所设计的具有创造性和显著特点的外部形象。有别于通
用的名称、包装、装潢的。
(3)对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作相同
的使用或者作相近似的使用,致使与他人知名商品发生混淆。
这是构成假冒、仿冒知名商品标志的极为主要的要件。对
“作相近似的使用,即仿冒行为的认定有两个关键:①所谓
相近似是指该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虽然与知名商品特有
的标志并非完全相同,但大体相似。
②这种相近似的使用是否会造成与知名商品产生混淆的后
果。
10. 试述哪些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转让?
答:下列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转让:(1)以出让方式取
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房地产法》第 39 条规定的条件
的;(2 分)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
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2 分) (3)依法收回土地
使用权的;(2 分)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
意的;(2 分) (5)权属有争议的;(2 分)(6)未依法登记领取
权属证书的;(2 分)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
他情形。(2 分) 11. 试比较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的
区别。
答: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是产品质量民事责任
的两种主要形式,二者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产生依据不同。瑕疵与缺陷分别是二者的产生依据,瑕疵与
缺陷的不同直接导致了两种责任的区分。瑕疵与缺陷不仅是
二者的区分标志,也是两种责任在产生依据上不同的表现。
(2 分) (2)性质不同。产品瑕疵责任是一种单纯的违约责任,
是以当事人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为责任承担前提,可以说是
一种合同责任;产品缺陷责任则是典型的侵权责任。(2分)(3)
归责原则不同。销售的产品存在瑕疵;销售者承担瑕疵担保
责任;生产者的产品缺陷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2 分)(4)
责任主体不同。产品瑕疵责任由销售者承担,受害人可直接
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或供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
偿后可向真正责任者追偿。而对于产品缺陷责任,受害人既
可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2 分) (5)
免责条件不同。销售者事先就“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
性能”这一瑕疵作出说明的,可免除瑕疵担保责任;对于产
品缺陷责任,生产者能够举证免责的,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2 分) (6)产生时间不同。产品瑕疵责任不以损害后果为构
成要件;产品缺陷责任以造成一定损害后果为构成要件。(1
分)(7)赔偿方式和范围不同。对产品瑕疵,销售者应负责修
理、更换、退货以至赔偿损失;对产品缺陷,生产者或销售
者须赔偿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及其他重大损失。(1 分) (8)
诉讼时效不同。出售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 1
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2 分) 12. 试述国家限制或者禁止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的
范围。
答: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的国际
服务贸易:(1 分) ① 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
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3 分)②为保护人的健康或
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
限制或者禁止的;(2 分)③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服
务产业,需要限制的(2 分)④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需
要限制的;(2 分)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
限制或者禁止的;(2 分) ⑥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
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2 分) 13.试
述合伙企业的特征。
答: 合伙企业的特征主要表现为:(1)合伙企业因合伙
协议产生。(2 分)(2)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
组成的企业。(2 分)(3)合伙企业具有很强的人合色彩。(2
分)(4)合伙企业的人格同合伙人的人格不完全分离,合伙
企业的财产同合伙人的财产并不完全分离。(3 分)(5)合伙
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 分) (6)合
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2 分) 14. 试述商业银行的经营
原则有哪些。
答:按《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包
括:(1)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三性原则”,即安全性、流动
性和效益性原则。(3 分)(2)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平等、自
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3 分)(3)保障存款人的合法
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的原则。(2 分)(4)开展信贷
业务,严格审查借款人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
的原则。(2 分)(5)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合法,不得损害
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2 分)(6)商业银行应当
公平竞争,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的原则。(2 分) 15. 试述
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有哪些规定。
答:我国《反垄断法》在适用除外方面的规定主要有:
(1)根据《反垄断法》第 15 条的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
成的协议具有改进技术、提高质量、提高经营效率、维护社
会公共利益等情形的,不适用<反垄断法》第 13 条、第 14
条有关垄断协议的规定。(4 分)(2)知识产权正当行使行为
的适用除外。《反垄断法》第 55 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
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
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
为,适用本法。”(3 分)(3)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适用除外。
(3 分) 16.试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依据。
答: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认定经营者是否具
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1)市场份额与相关
市场的竞争状况。(2 分) (2)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原材料
采购市场的能力。(2 分) (3)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2 分) (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2 分) (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2 分)
17. 如何理鲜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木位法 答:经济法是“社
会责任本位”法,是以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的。(3 分)经济
法理论认为,无论是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对社会负责。
即都必须对发展社会生产力、对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负责。在
对社会共同尽责的基础上,处理和协调好彼此之间的关系。
(3 分)在整体上,国家代表全局利益、长远利益,但在具
体的经济过程和经济关系中,它仍然是一个特定的物质利益
实体,不能吞并其他独立的物质利益实体。(3 分)它可以而
且应该行使经济权力,但不能过度膨胀,把自己置于超社会
的地位。国家也是一种社会组织,也要对社会负责。不能让
不当的或过度的长官意志和行政权力,妨碍社会生产力的解
放和发展,妨碍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企业也要对社会负责,
不能片面强调自己的局部利益,置社会利益于不顾,更不能
损害社会整体利益。
(3 分)总之,无论国家还是企业,都要首先对社会负
责。在对社会尽责的基础上享受权利、获得利益。(2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