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税法概论52220new 51页

  • 1.09 MB
  • 2022-11-20 发布

第一章 税法概论52220new

  • 51页
  • 当前文档由用户上传发布,收益归属用户
  1. 1、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淘文库整理发布,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请立即联系网站客服。
  3.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阅读内容确认后进行付费下载。
  4. 网站客服QQ:403074932
IntroductiontoTaxationLaws第一章税法概论\n本章虽为非重点章节,但它是税法课程的基础,所介绍的内容均为税法的基础理论,学习掌握本章内容,有利于帮助同学们理解税收实体法的具体政策和税收征管法的有关内容。本章教学内容预览\n本章教学重点税法的构成要素:1.纳税义务人2.征税对象3.税率\n第一节税收的一般概念及形式特征\n一、税收的一般概念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标准,对一部分社会产品进行无偿分配,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税收概念所包含的内涵:1.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2.行使征税权的主体是国家3.国家征税凭借的是政治权力4.国家征税的目的是为了履行其公共职能的需要5.税收必须借助于法律形式进行\n二、税收的形式特征(一)税收的强制性(二)税收的无偿性(三)税收的固定性\n第二节税法概述\n一、税法的涵义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政府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税法与税收的关系三、税法的调整对象\n四、税法的法律级次(一)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二)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立法(三)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六)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n五、税法的分类1.按照具体税法在税法体系中的法律地位不同,可以将其分为税收通则法和税收单行法税收通则法:是指对税法中的共同性问题加以规范,对具体税法具有约束力,在税法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的税法。税收单行法:是指就某一类纳税人、某一类征税对象或某一类税收问题单独设立的税收法律、法规或规章。\n2.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将其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税收实体法:主要是指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例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就属于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等。例如《税收征管法》就属于税收程序法。\n3.按照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对流转额课税的税法、对所得额课税的税法、对财产、行为课税的税法、对自然资源课税的税法对流转额课税的税法: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税法。这类税法的特点是与商品生产、流通、消费有密切联系。对什么商品征税,税率多高,对商品经济活动都有直接的影响,易于发挥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n对所得额课税的税法: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法。其特点是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收入,发挥其公平税负、调整分配关系的作用。对财产、行为课税的税法:主要是对财产的价值或某种行为课税。包括房产税、印花税等税法。对自然资源课税的税法:主要是为保护和合理使用国家自然资源而课征的税。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均属于资源课税的范畴。\n4.按照税收收入归属和税收管辖权限的不同,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税:属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如消费税、关税、车辆购置税等为中央税。地方税:属于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如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为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属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共同收入,目前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n5.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国内税法:一般是按照属人或属地原则,规定一个国家的内部税收制度。国际税法:是指国家之间形成的税收制度,主要包括双边或多边国家间的税收协定、条约和国际惯例等。外国税法:是指外国各个国家制定的税收制度。\n六、税法的地位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一)税法的地位税法的地位是由税收在国家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决定的:1.税收收入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基本来源,而财政收入是维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经济基础;2.税收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税收是调整国家与企业和公民个人分配关系的最基本、最直接的方式,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的上述两项作用表现得非常明显。\n(二)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1.税法与《宪法》的关系《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是制定所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和章程。税法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当然也是依据《宪法》的原则制定的。《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此项规定是立法机关制定税法并据以向公民征税以及公民必须依照税法纳税的最直接的法律依据。\n2.税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即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其调整方法具有平等、等价和有偿的特点;而税法的本质是国家依据政治权力向公民进行课税,是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明显带有国家意志和强制的特点。但两者之间又有联系,当税法的某些规范同民法的规范基本相同时,税法一般援引民法条款。当涉及到税收征纳关系的问题时,一般应以税法的规范为准则。\n3.税法与《刑法》的关系税法与《刑法》有本质区别。《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税法则是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其调整的范围不同。两者也有着密切的联系,因为税法和《刑法》对于违反税法都规定了处罚条款。但应该指出的是,违反了税法,并不一定就是犯罪。两者之间的区别就在于情节是否严重,轻者给予行政处罚,重者则要承担刑事责任,给予刑事处罚。\n第三节税收法律关系\n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涵义税收法律关系是国家与纳税人在税收活动中所发生的,并由税法确认和调整的,国家赋予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征纳关系为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二、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一)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1.课征主体2.缴纳主体(1)课税主体(2)征税主体\n(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三)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1.征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2.纳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但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有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就是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n六、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保护税收法律关系,实质上就是保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形式和方法是很多的,税法中关于限期纳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的规定,《刑法》对构成偷税、抗税罪给予刑罚的规定,以及税法中对纳税人不服税务机关征税处理决定,可以申请复议或提出诉讼的规定等都是对税收法律关系的直接保护。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对等的,不能只对一方保护,而对另一方不予保护,对权利享有者的保护,就是对义务承担者的制约。\n第四节税法基本要素\n一、总则二、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纳税人的规定解决了对谁征税,或者谁应该纳税的问题。(一)自然人与法人(二)扣缴义务人(三)负税人纳税人与负税人有时是一致的,有时又是分离的,两者是否一致,取决于税负能否转嫁。\n三、课税对象课税对象又称征税对象,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国家据以征税的依据。通过规定课税对象,解决“对什么征税”这一问题。(一)课税对象是构成税收实体法诸要素中的基础性要素1.课税对象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最主要标志。2.课税对象体现着各种税的征税范围。3.其他要素的内容一般都是以课税对象为基础确定的。\n可见,纳税人同课税对象相比,课税对象是第一性的。凡拥有课税对象或发生了课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才有可能成为纳税人。又如税率这一要素,也是以课税对象为基础确定的。税率本身表示对课税对象征税的比率或征税数额,没有课税对象,也就无从确定税率。此外,纳税环节、减税免税等,也都是以课税对象为基础确定的。\n(二)计税依据计税依据,又称税基,是指税法中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不同税种的计税依据是不同的。增值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一般都是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额和营业收入额;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和个人的利润、工资或薪金所得额;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产品的销售额。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的关系是:课税对象是指征税的目的物,计税依据则是在目的物已经确定的前提下,对目的物据以计算税款的依据或标准;课税对象是从质的方面对征税所做的规定,而计税依据则是从量的方面对征税所做的规定,是课税对象量的表现。\n四、税目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代表征税的广度。并非所有的税种都规定税目,有些税种的征税对象简单、明确,没有另行规定税目的必要,如房产税、屠宰税等。但是,从大多数税种来看,一般课税对象都比较复杂,且税种内部不同课税对象之间又需要采取不同的税率档次进行调节。这样就需要对课税对象作进一步的划分,做出具体的界限规定,这个规定的界限范围,就是税目。\n五、税率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反映征税的深度。税率的规定解决了征多少税的问题。税率也是影响并决定政府税收和纳税人税负的最重要因素,是国家税收政策的具体体现,是税收实体法的核心要素。我国现行采用的税率形式主要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三种。\n(一)比例税率1.统一比例税率2.差别比例税率(1)产品差别比例税率(2)行业差别比例税率(3)地区差别比例税率3.幅度比例税率4.有免征额的比例税率5.有起征点的比例税率\n(二)累进税率1.超额累进税率以现行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九级累进税率(见表16-4)为例说明全额累进税率与超额累进税率的具体运用及其区别:【案例1-1】居民A与B2006年3月份应税工资收入分别为3599元和3601元,不适用附加减除费用,则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999元和2001元。根据现行税法规定,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按其定义计算,则有:\nA应纳税额=500×5%+(1999-500)×10%=174.90(元)B应纳税额=500×5%+(2000-500)×10%+(2001-2000)×15%=175.15(元)假定上述征税采用全额累进税率计算,则有:A应纳税额=1999×10%=199.90(元)B应纳税额=2001×15%=300.15(元)\n由此可见,B工资收入只比A多出2元(3601-3599),采用全额累进税率计算,B却要比A多纳税100.25元(300.15-199.90);而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B只比A多纳税0.25元(175.15-174.90)。显然,超额累进比全额累进更为科学、合理,也能为纳税人所接受。2.超率累进税率其设计原理与超额累进税率相同。(三)定额税率1.地区差别定额税率。即对同一课税对象按照不同地区分别规定不同的征税数额。2.分类分项定额税率。即首先按某种标志把课税对象分为几类,每一类再按一定标志分为若干项,然后对每一项分别规定不同的征税数额。\n六、纳税环节七、纳税期限(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二)纳税期限(三)纳税时间【案例1-2】某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以一个月为一纳税期。2005年7月份应纳增值税100000元。但该企业直至8月20日才缴纳该笔税款,则其:应交滞纳金=100000×0.5‰×(?)天\n八、纳税地点九、减税免税注意起征点与免征额的区别。自2006年1月1日起,现行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这里的“费用扣除标准”是起征点还是免征额?十、罚则十一、附则\n第五节税收立法与税法实施\n税收立法是税法实施的前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税收立法与税法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一、税收立法税收立法是指有权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遵循一定的原则,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公布、修改、补充和废止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一)税收立法原则\n(二)税收立法机关目前,我国的立法体制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制定法律;国务院及所属各部委,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抵触的前提下,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但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n(三)税收立法程序税收立法程序是指有权的机关,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废止等税收立法活动中,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目前我国税收立法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提议阶段2.审议阶段3.通过和公布阶段\n二、税法实施税法实施即税法的执行。它包括税收执法和守法两个方面,一方面要求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正确运用税收法律,并对违法者实施制裁;另一方面要求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公民、法人、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严格遵守税收法律。由于税法具有多层次的特点,因此,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对其适用性或法律效力的判断上,一般按以下原则掌握:一是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二是同一层次的法律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三是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四是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n第六节我国现行税法体系\n从法律角度来讲,一个国家一定时期内、一定体制下以法定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的总和,被称之为税法体系。但从税收工作的角度来讲,所谓税法体系往往被称之为税收制度。即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是指在既定的管理体制下设置的税种以及与这些税种的征收、管理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级成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的总和。换句话说,税法体系就是通常所说的税收制度(简称税制)。\n我国现行税制就其实体法而言,是建国后经过几次较大的改革逐步演变而来的,现行24个税种,按其性质和作用大致分为七类:(一)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主要在生产、流通或者服务业中发挥调节作用。(二)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是对因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调节作用。(三)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在国民收入形成后,对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和个人的纯收入发挥调节作用。\n(四)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停征)、筵席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主要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对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发挥调节作用。(五)财产和行为税类: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主要是对某些财产和行为发挥调节作用。(六)农业税类:包括农业税、牧业税,主要是对取得农业或者牧业收入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征收。\n(七)关税:包括进出口关税、船舶吨税。其中:进出口关税主要对进出我国国境的货物、物品征收。船舶吨税是对在中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以及中外合资企业使用的中外国籍(包括专在港内行驶的上项船舶),由海关依法征收的一种税。上述税种中的关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其他税种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1996年以前一直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管理,1996年以后改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但有部分省市仍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n上述24个税收法律、法规组成了我国的税收实体法体系。除税收实体法外,我国对税收征收管理适用的法律制度,是按照税收管理机关的不同而分别规定的:(一)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二)由海关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海关法》及《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上述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收管理的程序法的法律制度构成了我国现行税法体系。\n第七节我国税收管理体制\n一、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税收管理体制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税权的划分有纵向划分和横向划分的区别。税收管理权限,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法律法规的解释权、税种的开征或停征权、税目和税率的调整权、税收的加征和减免权等。如果按大类划分,可以简单地将税收管理权限划分为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执法权两类。\n二、税收立法权的划分税收立法权是制定、修改、解释或废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权力。(一)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种类(二)我国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现状三、税收执法权的划分四、税务机构设置和税收征管范围划分(一)税务机构设置(二)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三)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划分\n本章结束THEEND!THANKSFORYOURATTENTION!!!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