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 KB
  • 2022-11-20 发布

民间借贷被告答辩状,两审均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5页
  • 当前文档由用户上传发布,收益归属用户
  1. 1、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淘文库整理发布,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请立即联系网站客服。
  3.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阅读内容确认后进行付费下载。
  4. 网站客服QQ:403074932
民间借贷被告答辩状,两审均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民间借贷被告答辩状,两审均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吴某某,公民身份号码420*******6。 答辩人就(2018)粤06民终8538号案答辩如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正确。上诉人歪曲事实,无事缠讼,恶意冻结答辩人财产,给答辩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答辩人要求两上诉人赔偿诉讼保全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承担投资家具店的全部亏损、请二审法院尽快做出维持判决,并对上诉人恶意诉讼行为进行惩罚。 一、答辩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已明确地反映答辩人与两上诉人是合伙关系。第5页共5页\n 答辩人提交的证据第12页,上诉人伊某某在2018年2月27日和3月4日发给上诉人的短信“你好阿*你什么时间方便我想跟你谈一下商场的事,我不想我投了这么多钱,就这样一直没有结果下去”……“我只想拿回我投资的钱”;证据第15页,答辩人与上诉人伊某某在微信中聊到自己要开商场,之前的老板娘赞自己谈业务很机灵时,伊某某亦回复“说实话不是因为你我也不会去投资”。以上两人的信息沟通资料明确地证明伊某某系投资答辩人经营的家具商场的关系。 答辩人与伊某某就员工、家具样品的选择、家具摆放、仓库租用,费用明细的沟通,上诉人陈某某寄送装修墙纸、主动要产品信息要推销商品等都印证了双方是合伙、共同经营关系。 上诉人也并非如其如称,没有向答辩人索要家具店的销售业绩和财务数据,正是尚在装修期间,上诉人陈某某就向答辩人要报表要分红,答辩人才曾经将自己做的收支明细账目发给伊某某,并被上诉人在本案中用作证据。答辩人多次向伊某某提出让他管理或找人管理,伊某某称相信答辩人,账自己做好就行,不用再理陈某某的要求。 答辩人关停家具店系上诉人否认合伙关系,以民间借贷为由恶意诉讼,冻结答辩人全部的银行账号,导致答辩人家具店以个人名义开设的付款账号无法缴纳基本税费,店内的POS机无法收银,严重影响了家具店的经营,连连亏损,迫不得已,答辩人才将家具店关停,以尽量减少损失。在此,答辩人要求两上诉人承担家具店全部亏损,赔偿答辩人的全部损失。 二、虽然答辩人在不同语言环境下,表示“我要开家具店,”“我要开商场”,用“我的营业执照”、“我的公司”来指代吴某某家具店,但这种指代主要出于语言习惯,“我的”不等于“仅我自己个人所有的”之意,并未排除和否认上诉人的合伙身份。 1、一审答辩状第三段的中手写改动,系是伊某某其先提出开家具店,主动找答辩人合作的,并非答辩人要开家具店在先,因此修正。第5页共5页\n 2、答辩人亦是家具店的合伙人,工商注册的经营人,在伊某某隐名投资且答辩人朋友根本不认识伊某某的情况下,答辩人当然是跟朋友称自己要开家具商场,答辩人的表述符合一般习惯和情理,并不否定和排除伊某某的合伙人身份。 3、家具店系答辩人作为经营人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伊某某未与答辩人沟通相关细节的情况下,要求答辩人以营业执照和房产证贷款借款即是让答辩人个人对外背负全部债务,答辩人以”我的营业执照”强调这一风险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答辩人想告诉上诉人及其代理人的是,答辩人在不同语言环境下用“我的”来指代吴某某家具店并未否定和排除上诉人的合伙人身份。“我的”并非排他性物主代词,具体来说,如果你有兄弟姐妹,“我的爸妈”,但不排除你父母是你兄弟姐妹的父母;如果你已婚有子女,“我的孩子”也并非意指你的孩子是指你一人无性生殖所得,你的配偶未参与、无亲权。上诉人在与答辩人的合伙中本身就是未公开披露其合伙身份的,不能以答辩人的生活中的指代表达来否认上诉人与答辩人间的合伙关系。第5页共5页\n 三、答辩人书写的伊某某转入325000元系对伊某某出资的记账凭证,并非借据。上诉人在上诉状中亦认可该证据系“类似收据的凭证”,试问如果伊某某与吴某某是借款关系,如何能以一张类似收据的记载凭证反映双方的借贷关系?作为一名生意人,如果双方间是借贷关系,为什么伊某某向答辩人账号划款几十万的前前后后的微信、短信、QQ沟通纪录中从未提到一个借字,在给答辩人转账时不写上清借款的用途,在收到“类似记账凭证的收据时”居然也不催答辩人索要借条?这明显不合情理。答辩人提交的证据,结合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第46-49页,均反映了伊某某与答辩人是合伙关系。 四、一审开庭后,答辩人亦找到保存于旧手机的2017年7月至8月间与伊某某的微信沟通纪录,一审庭后提供法院参考,现又已向法庭提交。该纪录反映了答辩人在经营家具店找店面、租金缴纳、店面门头装修,签门面租赁合同,交门面押金,选订单名片格式,去工厂拿图纸等过程中与上诉人伊某某的沟通情况。微信中,在收到答辩人汇报的相关情况后,伊某某表示“好”,“好,我知道了”,“款我一会就转过去”,“让你一个女孩子处理这么多事真是难为你了”,“没事,给你报销,你都记账上”,这也进一步直观地体现伊某某与答辩人在经营家具店上是合伙关系,并非是要在家具店摆卖红酒而对部分商品的摆样提出参考意见,或因此出借款与答辩人形成借款关系。 综上,两上诉人无视事实,在没有借款事实的情况下,拼接篡改与答辩人的微信沟通纪录,恶意诉讼并对答辩人的财产申请诉讼保全,在一审判决后继续缠讼,请贵院尽快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其作出惩戒。 答辩人:吴某某 第5页共5页\n 第5页共5页

相关文档